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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新修订的《天津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从2008年11月5日开始,为配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本市有关部门着手修订《条例》。其间,经过广泛征集意见、起草初稿、深入调研、反复修改,直至2009年11月19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走过了整整一年的修订之路。这一艰辛的立法过程,体现了全市上下对消防法制建设的殷切期待,适应了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客观需要。新《条例》也成为全国第二部颁布的贯彻新《消防法》的地方性法规,必将有力推动本市消防法规体系的建设。近日,本报记者专门采访了市公安消防局局长王子岗。
记者:新修订的《天津市消防条例》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请问此次条例的修订有什么重要意义?
王子岗:首先,新《条例》的修订是贯彻实施新修订《消防法》的需要。2008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消防法》相对于原条款有较大变动,由原来的54条增加到74条。增加和修改了消防工作原则、消防安全责任、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农村消防工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制、应急救援、消防行政处罚、对消防执法工作的监督等方面的内容。旧的《条例》需要根据新修订的《消防法》进行修改。其次,是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客观需要。旧《条例》的制定依据是1998年通过的《消防法》,自2000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我市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市滨海新区地位的确立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天津作为北方工业基地和重要的港口城市,大石油、大化工、大物流、大仓储企业日益增多,运载火箭、空客A320、直升机等一大批重点项目落户津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广泛应用,非传统的消防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各种困难和矛盾凸显,安全事故易发,经济发展、社会变革对消防工作的影响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深刻,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公共消防安全的要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高,消防工作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据统计,本市现有高层建筑5333栋,公众聚集场所5608家,开发利用地下建筑2842处,建成地铁1号线26.2公里,易燃易爆单位1401家,石油储罐10325个。今后5年,在滨海新区还将建成国家级石化工业基地和战略石油储备基地,仅原油和天然气产量,将分别达到2800万吨和12亿立方米的历史最高水平。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城市的火灾荷载在相应加大,致灾因素增多,潜在的火灾危险性也在不断加大。当前,本市发展正处在难得的“历史机遇期”和“黄金发展期”,而同时又处在“矛盾凸显期”。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做好消防工作遇到的“前所未有”的新挑战、新考验。因此,及时对旧的《条例》进行修订非常必要。
记者:请问新的《条例》有什么特点?
王子岗:首先,新《条例》是在市人大、市政府和市公安局等领导机关和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才使得按照人大立法程序本应3年完成的项目能够在一年时间内顺利完成。根据修订之初的总体构想,我们在调研起草过程中,突出了一个“实”字,要利用这个机会为天津的消防事业发展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借助立法良机为天津消防的发展谋求更大空间。
其次,新《条例》更加体现民生关怀的主旨,通过立法为天津百姓解决一些现实的消防问题。无论是立法机关市人大,还是立法工作的参与部门,“关注民生”始终都是整个修订过程中大家一致认可、秉承的工作思路,并且从不同方面,回应了百姓的现实需求。如针对当前农村消防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新修订的《条例》中规定农村道路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村庄内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农村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设置室外公共消火栓;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满足火灾扑救需要;为保障城市居民消防安全,明确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针对本市电气火灾多发的情况,做出了特殊场所电气设备、线路和导出静电设施应当定期检测的新规定;对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和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保障,进一步明确了学校、福利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和医院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新规定,并建立了相关规定;针对国内外公共交通工具火灾暴露的问题,作出了公共交通工具消防器材设置和从业人员的新规定。这些都是基于广大市民群众的消防安全需要考虑,通过立法为大家营造一个平安和谐的生活环境。
此外,新修订《条例》共44条,主要是依据新修订的《消防法》,保留了现行《条例》中与上位法不抵触、经过长期实践行之有效的条款,同时借鉴了外省市有关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新修订《条例》对上位法做出具体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管理等内容,没有照抄照搬、重复规定,而是重点细化、补充规定了火灾预防的相关制度,主要对消防职责、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火灾扑救、法律责任等方面问题作了更加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记者:责任界定是法律的核心,请问此次《条例》修订对消防责任有什么新的界定?
王子岗:新《条例》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网络,全面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这里明确规定了“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工作不仅仅是消防部门一家的事,而是“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共同参与的一项社会化工程,要逐步建立起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部门依法实施对单位的监管,人人参与消防、人人关注消防的社会化消防工作大格局。
首先,新《条例》进一步强调了政府职责,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明确了上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及考评责任。上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考评,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同时,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安消防业务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其次,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的职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条款涉及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财政、水务、通信等多个部门。为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新《条例》第十二条还规定了规划、建设交通、气象、地震、测绘、环保、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及时、无偿地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同时,新《条例》明确了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这一切,主要目的是督促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履行法定的消防工作职责的同时,建立起行之有效的联动机制,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消防工作局面。
此外,每一位公民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他们都是消防工作的参与者和监督者。所以,新《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公民应当履行的消防义务。目的在于倡导每个公民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增强自身消防安全意识,爱护公共消防设施,提高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共同维护社会消防安全。实践证明,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消防工作就不会发展进步,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就不会提高。
记者:此次《条例》修订,新增了多产权建筑物和综合楼、商住楼、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管理规定,请问这是出于什么原因?
王子岗:使用人和多管理人的建筑一直以来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难点,新修订的《消防法》虽然原则上规定了对该类建筑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应当进行统一管理,但对于如何确定管理责任没有明确。针对这一问题,新修订的《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书面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约定内容不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各方共同承担。”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房地产经营管理的一种专业化、社会化、企业化的模式已渐渐走入千家万户,在住宅区安全管理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依照《物业管理条例》,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在新修订的《消防法》中将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为法定职责,新修订的《条例》对此进行了细化。《条例》第二十五条二款、三款规定:“综合楼、商住楼和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项目时,应当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将查验结果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搭盖违章建筑或者堆放杂物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记者:新《条例》中增加6类违法行为,并加大了消防处罚力度,请问这是什么原因?
王子岗:新《条例》根据消防管理的需要和违法行为的性质,增加了6类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对不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不符合要求,学校、福利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和医院等单位违章使用明火和电热器具的,故意隐瞒和提供虚假火灾现场情况分别设定了罚则,上述某些违法行为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根本原因在于因为上述违法行为引发的火灾较多,造成的危害较大,社会影响恶劣。比如新《条例》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电器产品、线路和导除静电设施,不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据统计,1998年至2007年,全国因电气原因引发的火灾占火灾总数的23.98%。其中2007年,全国共发生火灾140672起、死亡1720人、伤1565人,其中因电气原因引发火灾32431起、死亡403人、伤299人,分别占23.05%、23.43%和19.10%。2007年至2009年,本市因电气原因引发火灾1162起、死亡7人、伤7人,财产损失1093.1万元;分别占全市火灾的24.4%、10.8%、15.2%和43.7%。在各类场所中,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和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相对较大,电气火灾多发,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有必要加强上述场所电气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再如:新《条例》新增规定:“学校、福利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和医院等场所供人员住宿的房间违章使用明火和电热器具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是出于对预防和减少婴幼儿、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受到火灾危害的考虑。历年来,老、幼、残人员的死伤人数占火灾总死伤人数的比例居高不下。2008年,我市火灾共造成24人死亡,其中,老、幼、残、精神病等人员共13人,占54.2%。而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养老院和医院等场所发生亡人火灾的主要原因是违章使用明火、电热器具、吸烟等。
记者:我们注意到对消防志愿者服务在新《条例》首次作出了法律规定,请问这是出于什么目的?
王子岗:长期以来,本市注重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开展消防公益事业,筑牢消防工作的社会基础。1998年,我市首家民间义务消防组织——“119消防团”成立,在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参加各种消防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本市组建了“迎奥运消防志愿者”组织,精心策划了多次大型消防公益宣传活动。2008年11月份,本市成立了由市文明办、团市委、市公安局等13家单位组织的天津市消防志愿者行动指导委员会,各区县成立了消防志愿者服务大队,至今已招募注册消防志愿者近11万人,成为维护本市消防安全的重要的群众性辅助力量。实践证明,社会化是消防工作发展的方向和目标,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志愿服务活动,引导广大社会成员关注消防安全,参与消防工作,对于增强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促进社会平安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此次新修订的《条例》第六条一款规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宣传、火灾预防、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务活动。”目的在于使消防志愿者行动——这一受到社会广泛认可和参与的公益活动形式长期健康地发展,为维护本市消防安全形势的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记者 尹 娜 通讯员 路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