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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市政府正式公布了已于2010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办法》,天津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其中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部分停车场,将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据《办法》规定,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规划由市公安机关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应方式为:(一)新建项目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新建项目的土地用途确定。(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不变。(三)利用地下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土地用途为道路广场用地,核发地下土地使用证。申请有偿使用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四)利用地上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其建筑面积不计入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根据《办法》,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遇有重大活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记者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