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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桌上给老乡找来一女性朋友欲行强暴,并帮老乡强行把被害人带到租住处。途中,由于被害人呼救,老乡强奸未遂。日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男子及其朋友有期徒刑3年和2年。
经审理查明,犯罪嫌疑人贾某(1980年生于吉林省)和朱某(1991年生于吉林省)是朋友。案发当日20时许,2人一起喝酒,席间贾某提议,找一女性朋友与朱某发生关系,朱某表示同意。于是贾某电话联系被害人于某与2人一起喝酒。当晚11时许,贾某提议3人一起回其暂住处继续饮酒,于某不同意,贾某、朱某就强行将被害人拉上出租车,至暂住处后,2人又强行将于某拉下车,并欲拉至贾某住处,于某反抗,拉扯中2人将于某上衣扯掉,于某呼救并要求小区保安报警。民警赶到后,将贾某当场抓获,朱某逃离现场。次日,朱某被抓获归案。于某在与2人撕扯中,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2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赔偿了于某经济损失9000元。被告人贾某表示,其本人没有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想法,只是帮助朱某。
本市东丽区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被告人贾某提议并实施暴力主动帮助被告人朱某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2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2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犯罪,因被害人极力反抗而未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综上,判决被告人贾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朱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记者陈遇冬通讯员丽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