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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获悉,国家邮政局在官方网站就《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消费者可以在3月31日前提交修改意见或建议。记者查阅发现,该标准有一些新的规定,如快件延误后应赔偿,至少免除本次服务费用等。业内人士分析,该国标将有力地规范快递服务业,进一步净化电视、网络购物的市场环境。
标准提高权威性
据了解,我国从2007年已开始实施《快递服务》行业标准,由于是行业标准,缺乏权威性和执行力,两年来实施的情况并不理想。
记者查阅《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发现,该国标包括基本术语、组织要求和服务环节三部分内容,从权威性和适用性两个方面对此前的行业标准进行了完善。相比之下,更稳定,适用范围更广,也更加权威。
此外,也对原有的行业标准进行了细化,增加了国际快递、代收货款等内容,使标准更符合多方面的需要,更具适用性。
先验货再签收
在“服务环节”征求意见稿中记者发现,第五条明确指出“对于代收货款快件,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快件,收件人可先验收内件再签收”。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针对电视购物、网络购物的快递投诉比较集中,如消费者通过电视或网络订购了货物,明明同卖家约定验货后付款,但快递业务员却在收取货款后,才允许开包验货。以本报消费维权热线接听投诉为例,上个月热线共接到相关投诉6起,其中有4起是因为消费者付款后才验货,遭遇欺诈。
业内人士分析,先验货再签收付款对消费者非常有利,将净化电视及网络购物市场,消费者受欺诈的可能性也相应减小。
彻底延误要赔偿
《快递服务》国家标准“服务环节”还明确提出,“彻底延误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根据国内快递服务的类型,延误时限规定为“同城快件为3个日历天,省内异地和跨省快件为7个日历天”。具体赔偿规定为:“延误的赔偿应为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由于延误导致内件直接价值丧失,应按照快件丢失或损毁进行赔偿”。
对此,市消费者协会相关专家表示,目前本市消费者对快件延误的投诉已占到相关投诉的一半左右,由于缺乏赔偿细则,消费者维权十分困难。此次国家标准对延误赔偿有了明确的规定,操作性强,将极大便利消费者因快件延误索要赔偿。(记者李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