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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臣]首先,请中国人大网提出网友的问题。 [ 2010-03-11 20:05:27 ]
[中国人大网]我代表中国人大网网友“法大”向张军院长提出一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理念上最近有不少新提法,比如宽严相济、司法为民,还包括我们今天讨论的话题司法保障民生,请问这些理念提出的背景是什么?司法保障民生又有什么内涵?包括哪些具体的措施?谢谢。 [ 2010-03-11 20:06:10 ]
[张军]非常感谢能够在今天王胜俊院长向大会作了工作报告的晚上和各位网友在线交流,介绍一下法院的工作。当前处于矛盾凸显、犯罪高发、案件非常多的特殊时期,特别是面对世界金融危机的冲击,人民法院面临如何把案件稳妥地处理好,使中央的“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决策切实得到贯彻执行,为审判工作给予司法保障的任务,我们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出“司法为民”的主张。在审判工作当中特别注重保障民生。 [ 2010-03-11 20:09:10 ]
[张军]就保障民生的内涵来说,我们在审判工作当中,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审理具体案件等一系列方式加以体现、加以落实。从司法解释来讲,对涉及到民生的案件,注重加强司法解释对全国法院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在司法解释当中,如果遇到民生与发展和其他方面发生冲突的时候,就要向民生保障这方面加以倾斜。 [ 2010-03-11 20:10:18 ]
[张军]比如,去年最高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城市居民住房、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和业主总是要有利益上的交往、冲突,当遇到必须确定哪一个方面的利益需要重点保护,遇到冲突必须解决的时候,我们在业主、在物业或者开发商之间必须做出倾斜、做出选择的时候,要向业主这方面加以倾斜,给予保障。物业、开发商的利益依法维护,只是在发生冲突的时候,就要向业主这方面加以倾斜。 [ 2010-03-11 20:11:35 ]
[张军]这就是保障民生在司法政策上的体现。我们举一个例子加以说明,在具体案件的审理当中,比如刑事案件,我们明确地在审判工作当中提出,城市农民工到城市来服务,他们的妻子、子女在农村往往就成为特别的弱势群体,我们刑事审判工作就要给予特别的注重,凡是在农村以留守妇女、儿童为对象的盗窃、抢劫、强奸犯罪,在审判实践当中要特别体现依法严惩的政策,依法判处重刑,直至判处死刑,体现对这一部分特殊的群体的特别保护。 [ 2010-03-11 20:12:46 ]
[张军]我想这个问题就简单介绍到这里。 [ 2010-03-11 20:13:39 ]
[祝寿臣]下面请中国网提出网友的问题。 [ 2010-03-11 20:14:37 ]
[中国网记者]各位代表晚上好,中国网山西网友“挖媒致富”向公丕祥代表提问,对于一些情节较为简单的民事案件,如劳动争议等,能否考虑引入公众评议机制,或是构建公众评议的平台?谢谢。 [ 2010-03-11 20:15:10 ]
[公丕祥]各位网友,晚上好,非常高兴能够在全国两会期间,和各位网友在网络上就大家关心的问题交流意见,沟通想法。刚才这位网友提出的问题,实际上就涉及到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如何来加强民意沟通的问题。今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工作报告中专门谈到了,过去一年全国各级法院在加强民意沟通方面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效。 [ 2010-03-11 20:16:00 ]
[公丕祥]我们知道,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属性,在法院工作中,加强和改进民意沟通工作,密切司法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有利于更好地实现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近年来,我们江苏法院在这方面也做了一些工作。我们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委的部署要求,努力构建民意沟通的表达机制,不断畅通民意沟通的表达渠道,通过多种形式来加强诉讼民意的运用和法律工作,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 [ 2010-03-11 20:18:05 ]
[公丕祥]比如说我们聘请了特邀监督员,对法院工作加强日常监督,我们还要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旁听典型案例的审理,同时在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案件这样一些民事案件中,我们也得到了工会、妇联等组织的大力支持,他们派出了特邀调解员,来参与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案件的调解工作,收到了很好的效果。通过加强司法审判过程中的民意沟通和民意交流,我们的司法公信力得到了明显的提升。 [ 2010-03-11 20:18:29 ]
[祝寿臣]下面请人民网网友提问。 [ 2010-03-11 20:18:53 ]
[人民网记者]非常感谢主持人。各位嘉宾晚上好,我是来自人民网的记者。我代表人民网的网友“心中的天秤”请问陈燕萍代表,他说,您的事迹前不久就有不少报道,大家都很钦佩您柔情法官的一面,不过我觉得社会不仅需要柔情法官,还特别需要铁面无私的法官来主持社会正义,能不能说说您在这方面的情况?谢谢。 [ 2010-03-11 20:19:14 ]
[陈燕萍]感谢这位网友,也感谢今天有机会能和各位网友见面,进行交流。谢谢刚才这位网友对我的关心和支持。可能在前一段时间,对我的报道当中,大家比较感兴趣的是以我柔情一面报道得比较多。作为一名法官,我认为在处理不同案件中所表现出来的办案方式也不同,并不是以单一的形式出现的。作为一名女性法官来说,可能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当中,更多的是以柔性、柔情来进行调处、交流,当事人也比较容易接受,这样当事人也有可能在我们调处的过程当中化干戈为玉帛。 [ 2010-03-11 20:19:44 ]
[陈燕萍]针对这一类案件,我想并不是要以铁面形式才能主持社会的正义,当然如果遇到一些当事人在我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时候仍然不能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解决纠纷时,比如,对一些不赡养父母的当事人,我也会以铁面的形式进行严厉的教育,来维护法律的尊严,并依法做出判决,如果他不能依法地按照判决来执行,那么我也会采取强制的手段进行执行。谢谢。 [ 2010-03-11 20:20:05 ]
[祝寿臣]下面请央视网提出网友的问题。 [ 2010-03-11 20:20:58 ]
[央视网记者]张军院长您好,我代表央视网的网友“笔尖的祝福”向您提出问题,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请问该解释是如何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的? [ 2010-03-11 20:21:20 ]
[张军]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也是当前我们社会上广为关注的问题,特别是青少年的家长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我觉得,最高法院会同检察机关制定这个司法解释本身就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保护,因为我们知道,利用互联网、手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信息,受害面最大的就是可以很容易在网上接触这些信息的青少年,对他们的腐蚀、侵害是最严重的。因此,这一类案件多发很快就引起了中央政法机关的高度关注,引起了社会上广大人民群众的极大愤慨,所以“两高”共同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听取有关专业部门的意见,研究制定了这样一个针对性非常强的司法解释。这个解释本身制定的初衷更多的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 [ 2010-03-11 20:23:36 ]
[张军]同时,在解释的具体规定当中,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如果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内容涉及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它的定罪量刑的标准就会更加严格。比如,如果传播含有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10个以上就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传播不含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视频文件,要达到20个才构成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就有了明显的区别。 [ 2010-03-11 20:27:56 ]
[张军]另外,在定罪量刑标准里面还有一个,我们把它叫做兜底条款,就是具备了其他严重情节的也要依法从严惩处,这个其他严重情节,在司法实践当中,我们把握上,就包括了如果未成年人涉猎的多,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也属于定罪量刑要考虑从严、从重的特殊情节,以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谢谢。 [ 2010-03-11 20:28:32 ]
两高报告凸显“司法为民”,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