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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于4月1日施行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对于破坏绿地的行为如何处罚进行了明确。那么什么是城市绿地呢?
新规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严禁违法占压、破坏园林绿地。严禁占用园林绿地后迟延恢复。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今年1月12日下午,宝坻区综合执法局第一执法大队队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位于朝阳大道路南侧有一处草坪遭到破坏,即刻立案展开调查。经查,张某因自家铺设下水管道,遂刨沟破坏了绿地。执法队员告知张某其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并对张某下发了《限期改正通知书》,限其在3天内改正违法行为,恢复草坪原状。3天后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张某未改正违法行为,于是再次找到张某。为敦促其迅速改正,陆续对其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以后不会再做此类违法行为,主动填补绿地并接受了2000元的罚款。
点评:什么是“城市绿地”?城市绿地,一是指公共绿地,如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和区级公园、居住区公园、道路和广场绿地以及动物园、植物园、特种公园等。二是指居住区内的绿地。三是单位的附属绿地。四是生产绿地,即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五是防护绿地,指用于保护城市环境、卫生、安全以及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六是风景林地,是指具有一定景观价值的林地。(记者张晨通讯员王津生刘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