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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在公共场所严禁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严禁乱扔烟蒂、纸屑、瓜果皮核以及其他各类废弃物。违反这一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即时清除;拒不清除的,处50元罚款。
案例:
2月8日,红桥区南运河北路,约50岁的市民张某在公交车站出口处随地吐痰。红桥区综合执法两名队员责令其消除违章行为时,张某拒绝清除。后来两名执法队员代为清除,决定罚款50元。张某最后接受了处罚。
点评:
人们长期的不良卫生习惯、公共场所必要设施的缺乏、监督管理的不到位等因素,使治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制度显得非常苍白。但每位市民应从不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不乱扔烟蒂这些点滴小事做起,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新报记者李海燕任悦通讯员王津生王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