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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物业公司在撤出小区后,将位于该小区底商内的一家饭店告上法庭,理由是对方拖欠物业费。而饭店拒绝支付这笔钱的理由也是“冠冕堂皇”:我们只是垃圾车进出小区,物业公司并没有提供什么服务,让我们交钱没有道理。近日,法院审理了这起各说各理的案件。
原告天津市明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原系河北区金辉家园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被告苑女士系位于该小区物业服务范围内的金纬路上一饭店的业主,其拖欠2006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的物业费共计6145.16元。此前该公司多次索要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所欠物业费。法庭上,苑女士辩称,她并没有和该物业公司签订过合同,也没有享受过原告的服务,饭店只是有垃圾车出入小区。
法院经审理查明,“明星物业”系有合法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2006年9月1日,该公司与金辉家园业主会签订《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期限为3年。2008年8月31日,原告撤出该小区,不再进行物业服务。被告苑女士为该小区业主,所有并使用的底商建筑面积为295.44平方米。法院认为,“明星物业”与金辉家园业主会签订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对小区全体业主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明星物业”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为金辉家园小区提供了服务,作为业主,虽然没有直接和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但苑女士也应当履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因原告提前撤出小区,且在物业管理服务中存在瑕疵,故对被告交纳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应适当予以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苑女士给付原告欠交物业管理服务费6145元的60%即3687元。(记者王学军通讯员郑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