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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将于4月1日起在本市正式实施了。现在,媒体正连篇累牍地进行报道,有关部门也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目的无非是希望老幼皆知,明确职责。这无疑是必要的。然而,《规定》实施的成效如何,最后恐怕还要看执行得怎样,落实得怎样。总之,要看《规定》执行的力度。
今年1月12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曾经强调:要“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总书记当时针对的,是惩贪防腐。但我觉得,总书记的这一论断,具有普遍意义。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方面,目前为止,仅省部级以上部门制定的规定章程,就已有了2000多件。可真正行之有效、执行到位的,严格说来却不很多。因此总书记强调指出,惩治和预防腐败问题,要“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同样地,我市在城市管理问题上,某些方面,过去也已经制定过条例和规定。这些条例、规定实施、落实得怎么样呢?实事求是地说,多数是好的,但也有相当部分不怎么好,有些方面甚至很不理想。
比如说养狗问题,本市已经早有规定。1995年10月10日,本市就公布了《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2005年12月8日,又再次公布了《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1995年通过的条例同时废止)。条例对养狗需要遵守注意的种种事项,已经规定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可效果如何呢?狗扰民的事情还是一再发生,狗屎狗尿几乎成了街头的一道“风景”……再比如,噪声扰民问题,本市也是早有规定。1996年1月9日,市政府发布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日,市政府又再次发布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996年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对各种各样的噪声扰民,或禁止,或限制。然而事实却是,高音喇叭照样放,种种噪声照样扰得四邻难安……可见,光有制度规定还不行。在城市管理问题上,也要像总书记所强调的,不光要有制度,还得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
制度建设,二分为“立”与“行”。制度实施的成效,既取决于制度的科学制定,也取决于制度的有效执行。制度不能仅仅“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说在嘴上”,应该真正执行、落实,收到实效。实施《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要想真正改观市容市貌,提高城市形象和人民生活质量,就必须提高《规定》的执行力,使《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客观地说,《规定》所涉及的,面广人多,头绪纷繁,事情复杂,执行起来,有相当难度。这就至少在两个方面的工作要做好。一是每个市民,每一个单位和个人,都要提高执行《规定》的自觉性,文明守法,约束自己的陋习,自觉地按照《规定》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习惯。再一个方面是有关职能部门、监管主体,要严格执法。不敷衍塞责,不降低执法要求,更不执“人情法”。人是有惰性的,陋习一旦形成,改起来也很难。这就需要利用制度的强制性,强制一些人改过不良行为,按照制度的规定行事做人。因此,从这一点上来说,有关职能部门、监管主体,能不能提高对《规定》的执行力,对《规定》能不能收到实效,带有决定性。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制度应该有,比制定制度更重要的,是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使之真正收到制定制度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