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记者昨日从市卫生局获悉,天津市已经开始执行卫生部修改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以更好地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今后,乙肝病毒携带者不仅可以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也可以从事供、管水,学生集体用餐的分装、发放,以及消毒产品的生产、分装或质量检验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针对病毒性肝炎规定,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等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针对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规定肝炎患者经治疗后临床症状消失,肝功能正常,可恢复原工作。乙肝患者及病毒携带者不再被禁止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中规定,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主要检查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和皮肤病等疾病。原来《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原来《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中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进行学生集体用餐的分装、发放工作。原来《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中规定,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肠道传染病患者及病原携带者,患有脓性或慢性渗出性皮肤病、手部真菌感染性疾病的工作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分装或质量检验。
原办法或规范中的病毒性肝炎都被修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也就是说乙肝患者及病毒携带者可以从事供、管水,学生集体用餐的分装、发放,以及消毒产品的生产、分装或质量检验工作;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接受预防性健康检查时也不再查乙肝,而是检查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
同时,市卫生局也要求全市各医疗机构删除入学、就业体检表(包括体检项目)中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内容,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也就是俗称的“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
新闻延伸
这些工作都能从事
在理发美容机构从事理发、美容、按摩工作等,在公共浴室从事搓澡、按摩等工作;进行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等学生集体用餐的分发和分装工作;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等供、管水;消毒剂、消毒器械,以及尿布、尿裤、湿巾、纸巾,餐巾纸、面巾纸,卫生棉、化妆棉等消毒产品的生产、分装或质量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