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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在骑电动自行车行驶的过程中,被一无盖的通讯井绊倒摔伤,颈部、眼睛、头颅均受损严重,堪称“毁容”。比较特殊的是,这口通讯井为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电信集团、电力通信公司、移动公司等六家(注:另外两家为广电和公安)单位共同委托滨城公司切改施工所建,这一下,六家单位一起成为被告。由于情况特殊,本案出现多处争议,堪称一波三折。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后,日前判决六“主家”共同承担受伤男子的误工费、医疗费、营养费等总共30500元的90%,并共同赔偿其“毁容”费8000元。
2007年11月2日17时左右,男子张某骑电动自行车行至本市河东区津塘公路与东南快速路交口津塘路一侧铁路西侧匝道旁时,被一无井盖的通讯井绊倒摔伤。公安河东分局中山门派出所指定张某到第三中心医院就医。经过诊断,张某的伤情为颈椎挫伤,右后颈血肿;眼科检查为上眼睑皮肤裂伤,深近骨质,伤口内可见玻璃碎片,结论为眼挫伤,眼睑皮肤裂,眼眶左侧眶皮下血肿;急性闭合性轻型颅脑损伤,头皮血肿。经查,这口通讯井为上述六家单位共同委托滨城公司切改施工所建。委托书载明,根据天津市滨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津塘路桥区会议精神,遵循“拆一还一”原则,上述那些单位委托滨城公司在津塘路桥区施工区域内,进行切改施工,并对实施的通信管道工程进行结算。
波折一:诸被告是否应成为被告?
法庭在审理中,诸被告异口同声地表示,他们既不享有改口通讯井的所有权,也没有受到所有权人的委托对该井进行管理,均主张在对原有线缆进行切改施工建设该井时,对于该井的所有权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因而,他们不应该成为本案的被告。而法庭则认为诸被告是实际使用该口井的人,其作为实际受益者应推定共同对该口井负有日常养护和管理责任,因而,将之共同列为被告没有问题。而至于责任分担,则原告张某作为成人,其本身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10%的责任,其余被告则共同分担90%的责任。诸被告根据在该口井中所拥有的管道孔数分担责任比例,共同赔偿张某的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等。
波折二:能否在指定外医院就医?
庭审中,张某主张自己所花的医疗费共计10500余元,除去往第三中心医院求医外,还前往河西区兴和医院和眼科医院。诸被告中有被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张某不应该到公安部门指定的第三中心医院以外的医院就医。法庭在审理中认为,事故中张某眼部受伤严重,眼睑伤口处可见玻璃碎片,眼科医院是治疗眼部疾病的专门医院,被告到那里去求医是可以理解的。而对于河西区兴和医院,张某表示到那里看病是为就近治疗。法院考虑,本次事故的发生并非原告故意导致,也非主观愿意发生,因此不宜对其过于苛求。就此,对张某到上述两家医院求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确定支持。
波折三:伤脸应否赔偿毁容费?
本案情况特殊,张某的很多伤势集中在脸部,堪称被“毁容”。庭审中,原告就脸部毁容、后期治疗费、精神伤害赔偿费等共要求诸被告共赔偿10000元。他表示,这一要求为“一次性”解决,自己不再主张今后的治疗费,也不再准备进行脸部整容。被告中有的被告认为这一要求过高。法院在综合分析本案后认为,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原告的伤处主要在面部和眼部,对个人外在形象的影响较大,因此,诸被告理应就此对张某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偿,数额酌情确定为8000元。(记者王学军通讯员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