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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男子在机动车发生刮蹭后,先是言语冲突继而殴斗起来,其中一人手持木板将另外一人打致一根掌骨骨折。他为此付出了赔偿对方7万元,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惨重代价。
2008年10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苏某与被害人孙某在本市河北区一洗浴中心门前因机动车刮蹭发生争吵,苏某持木板将被害人孙某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孙某右手食指骨折构成轻伤,左手第四掌骨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头面部及右眼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审理中,被害人孙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被告人苏某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孙某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元,被害人孙某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河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庭审中,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其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记者王学军通讯员郑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