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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逐步推广,一些基层干部和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借机实施贪污贿赂犯罪,严重影响中央保障民生政策的贯彻实施,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危害很大。为严惩犯罪,保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天津市检察机关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域贪污贿赂犯罪专项活动。
据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市也比较严重,一些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与药品供应商相互勾结,采取虚构冒领等方式,大肆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专项资金,贪污受贿案件频发,在农民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维护本市农村社会的稳定,市检察院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全市各级检察机关把查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域贪污贿赂犯罪作为检察机关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和落实中央稳定农村、关心农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重拳出击,为农村医疗制度改革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据记者在市检察院获悉,此次专项打击活动的重点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截留贪污农民报销款的犯罪案件;县、乡(镇)医院、卫生院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单位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私分医保资金,收受药品供应商贿赂的犯罪案件;特别是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采取虚报冒领等方式大肆套取、侵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的犯罪案件。
《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主动走访卫生、财政、审计等涉及管理和监督职能的部门和单位,深入农村、农户,了解情况,熟悉政策,摸清底数,找准贪污贿赂犯罪易发多发部位和环节,力争在短时期内立案查处一批这个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在办案中,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管辖范围受理案件,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关系,强化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对于涉案金额较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如实坦白交待问题并全部退赃,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坚持教育挽救为主,移送有关部门作党政纪处理。
《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这次专项打击活动中,要坚持打防结合的方针,针对查办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发案单位提出完善相关制度的检察建议,对具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要深入研究论证,积极向党委、政府和有关主管、监管部门提出治本性建议,促进有关机制、制度的健全完善,有效遏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域贪污贿赂犯罪发生。(通讯员朱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