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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日报群工部:
我们是大港滨城商贸公司超市的一批班组长,公司领导强行要求我们必须交纳风险金,说是企业亏损了,组长以上管理人员都要从风险金里面扣钱。
我们在超市努力工作一年,常常加班加点干活儿,算账下来,如果完不成利润,奖金都没有。但是,一个单位能否完成利润,有多方面因素,并不是一名普通的班组长个人所能决定,但将风险金如此挂钩,让我们实在吃不消。公司领导让我们提意见,但是,好听的话,他们爱听,反对意见,谁提了谁倒霉。我们不敢说话也不敢吭声。我们超市去年经营的不错,但仍没有完成公司领导规定的指标,今年情况更不好,任务指标又提升了很多,我们工作已经尽力了,很难完成他们的任务。我们交了风险金,就极有可能要不回来了,我们工资都不高,干一年能攒下万儿八千的就很不错了,一下子让我们拿出来冒险,我们心不甘。我们要求公司取消风险金的规定。
还有,公司还让我们交纳2万元的股金,交股金是好事,可以有分红,但也要单位效益好的时候,况且,我们从哪里去拿那么多钱。交股金、交风险金,总要大家自愿吧,如果不交,肯定要被调离岗位甚至更严重的处理。眼看就要到截止日期了,不然我们的工作岗位都难保证了。 滨城公司部分职工
□调查附记:
本报将上述反映反馈给大港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后,该大队答复称,经过查证,滨城商贸公司要求管理岗位(含超市班组长)交纳风险金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但风险金不是在招用员工时要求交纳的,并且对由于各种原因不交纳风险金的人员,无解除劳动关系的现象。而且,有关交纳风险金的事宜,是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因此,该公司做法无明显违规。
该大队解释称,1994年劳动部等颁发文件,要求“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场押金”等。1995年的劳发办1995第150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但是,这些规定,并不适用此案。
上述职工的反映,也引起了大港滨城商贸公司的高度重视,该公司负责人接受采访时反复强调,该公司此举完全是为了公司改革需要,为了公司长远发展考虑。而且,该超市今年的经营状况很好。该负责人答复称,该公司是改制后的股份制国有企业,近些年公司发展较快,职工收入普遍有所提升。为了更好发展,该公司决定加强企业的风险管理,特别是加大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公司明确提出“要建立实施管理者责任风险机制,加大对管理者年度经济责任、岗位责任的奖惩力度”。在今年首次职代会的经理工作报告中,也强调“要建立职工特别是管理人员的风险金管理机制”。鉴于上述要求,经公司领导班子多次研究提出了《关于设立管理人员风险金的工作方案》,组织了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讨论并广泛征求职工意见。该公司认为,建立管理人员风险金制度符合国家和市国资委文件精神,强化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体现了责任与投入相一致,绩效与回报相统一的原则。对此,该公司今年2月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认购股本”和“设立风险金”的决议。此后,各级管理人员自3月1日开始认购股本金,交纳风险金。到目前为止,仅有一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认购股本金,另有一名组长经济确有困难,未交纳风险金,但也已妥善进行了安置,调换到公司部室工作。
“不交风险金,就调离岗位,这样的强硬做法,尽管没有触犯《劳动法》,但却让我们这些老职工很寒心。”近日,该公司职工再次打来电话,对该风险金的合理性提出质疑,认为该风险金和股本金是被逼迫交的,并不情愿,希望该公司能认真考虑各阶层职工的权益、感受,通过更合理的手段来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对于职工的这个反映,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将认真听取、虚心接受,尽最大可能与职工进行沟通,妥善解决好该问题,打消职工的忧虑。(本报记者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