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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90后”中学生在操场玩耍时,其中一人竟向两人提议,要将另一个本校同学扔入一口水井中。而当被害人挣扎逃脱后,其中两人又穷追不舍,致被害人最终摔倒在地,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近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发生在校园中的民事案件进行了审理。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李某、孙某都是“90后”,共同就读于本市津南区咸水沽某中学。2009年10月10日13时30分,四人在学校操场内玩耍时,被告王某提出建议,要李某、孙某帮助自己,一起把刘某扔进操场内的泄水道井中。随后,由王某、李某掀开一口井的井盖,孙某则用力猛往井中推搡刘某,在刘某的挣扎中,他连推了两次都没能成功。惊慌失措的刘某挣脱他,奋力向小操场方向跑去,而孙某则紧追不舍。李某见状,也随后跟着追去。在追赶过程中,刘某和孙某一起摔倒在地,刘某受伤倒地不起。随后,他被送往天津医院进行治疗,其伤情诊断为: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在住院期间,刘某共花去医药费34000余元,王某、李某、孙某等几个恶作剧者分别拿出一部分钱来,交付给被害人。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三被告欲将刘某扔入井中,其中王某提议、孙某往井中推搡刘某并对受害人猛追不舍,两人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而李某则只参与了掀井盖,在追赶刘某的过程中也处于较远的位置,因此,他应承担次要过错责任。酌定王某、孙某各承担40%的责任,李某承担20%的责任。由于三被告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由他们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判决王某、李某、孙某的监护人共同赔付刘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40700余元,扣除已给付部分,在判决生效3日后将其余部分付清。
一审判决后三被告均表示不服,他们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伤害事故,刘某和校方都存在过错,而他们不存在过错。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中认为,本案中,根据王某、李某、孙某自己书写的书面材料以及在原审庭审中的陈述,均可认定三上诉人存在过错,应对刘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故依法驳回王某、李某、孙某的上诉,维持原判。(记者王学军通讯员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