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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查处囤地延建。加强房地产用地出让后监管,出让合同约定开工、基础部位、竣工的时间、基础部位完工后办理销售许可证上市公开销售的时间以及延期开发建设的处罚条款。对囤地延建的行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予以曝光,从源头上治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囤地不建、缓建等影响开发建设和上市销售的行为。
二是严禁囤积房源。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销售许可证后,十日内可售房源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一次性全部公开。严禁以房屋预定为由变相捂盘惜售。实行商品房预定协议网签制度,已经预定的房屋,按照有关规定须在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网上签约,预定信息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综合信息网公布。
三是打击无证售房。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中介代理机构在商品房项目取得销售许可证之前,以会员卡、优惠卡、选房卡、诚意金等形式变相收取房价款或预定金。无证售房行为一经发现,将依照相关的法规进行处罚,并将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代理机构信用档案。
四是揭露虚假宣传。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各类广告和房屋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监控,配套设施、销售方案、服务承诺等必须与有关部门审批核准一致,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就进行曝光。
五是规范公示内容。各商品房项目售楼处必须公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方案、国家及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许可上市销售的全部房源信息及销售价格等内容。
六是加强现场巡查。市区两级联动,对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销售现场巡查和抽查。建立投诉渠道,设立举报电话(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举报电话:23303931)。 (记者胡晓伟通讯员姬臻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