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日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马鞍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察支队原支队长徐光辉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被告人徐光辉,1951年12月出生于芜湖市,原系马鞍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安全监察科科长、马鞍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察支队支队长。2004年至2009年期间,徐光辉在担任安监局职安科科长和监察支队支队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审批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调查处理企业安全事故、对企业进行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职务之便,先后收受业务单位贿赂,数额90600元。
花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徐光辉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906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由于徐光辉能够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徐光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40000元,并对违法所得90600元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