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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8岁时被大货车碾压左脚,4个脚趾全部脱落,此后40年间伤处一直破溃渗血未能痊愈。此后,又经过截肢和癌变,男子不治而亡,他的4位兄姐起诉肇事单位索赔60余万元(详见本报1月20日报道)。昨日下午,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1969年7月下旬一天,刚满8岁的东先生(逝者)在和平区一条马路上遭塘沽区某运输公司(被告改制前身)大货车车轮碾压,除大脚趾外其余四趾全部脱落,后到医院治疗,左脚全部被截肢。此后40年间,东先生虽经多方治疗,但左脚伤处一直破溃、渗血,未能愈合,2006年3月病情进一步恶化,在医院实施“左小腿中下1/3截肢术”,但此后却又产生炎症,局部发生增生和癌变。2008年10月,东先生因“左侧腹股沟肿物并坏死”住院,同年11月,进一步诊断为“左腹股沟鳞状细胞癌”。2009年1月,东先生被肿瘤医院诊断为“左大腿根部高分化鳞状细胞癌”,2月下旬经医治无效死亡。
庭审中,原告方认为被告企业肇事行为与东先生一直以来的病情乃及恶化至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起诉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家属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被告方律师当庭表示,从原告提供的东先生生前入院证明、病理诊断等证据,无法证明东先生最终死亡与40年前车祸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特别是东先生在2006年实施截肢手术,是在手术后产生癌变。被告律师表示,从东先生受伤到去世这40年间,肇事车辆所属单位一直承担医疗、营养等费用,并按照居民生活标准多次上调,均有东先生领取的证明。同时,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方诉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方认为40年前东先生在车祸中受伤与2009年1月因癌症去世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但被告律师对此不予认可。据此,原告方当庭表示将进行司法鉴定,以判定车祸与癌症死亡的关联性,被告表示同意。庭审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后,法官宣布休庭,将在原告代理律师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后,进行下一步司法鉴定。(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