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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河西区玉盛里的王大娘,前几日外出摔伤造成脚踝骨折,当日急诊就医花费600余元。等到医保报销时,因王大娘拿不来社保中心要求开具的“非交通事故”证明,致使医药费社保无法支付。“交通事故”证明可以找交管局,“非交通事故”谁能证明呢?王大娘陷入困境。
王大娘说:“我今年63岁,是二商集团下属一企业的退休职工。4月2日,我到下瓦房卫生院看完病出来时,在卫生院的台阶上摔了一跤。后来好心人帮我打了一辆出租,到天津医院就诊。因摔伤突然,就挂了急诊号。医院规定,急诊病人一律不能刷医保卡,需全额垫付。经诊断,为脚踝撕裂性骨折,当日花费医药费600余元。之后,我拿着药费单据向医保中心报销时,我单位的托管中心告知,得有街道居委会的证明,证明我的骨折是“非交通事故”造成的才行。可我拄着拐杖来到下瓦房街道办事处所属的南华里居委会开具证明时,居委会却不给开,原因是他们从来没开过此类证明,上级也没授权开这类证明,何况他们又没在摔伤现场。我去了三次都碰了壁。后我又到天津医院找到当时接诊的医生,请求能否开证明,接诊医生说,医院只管看病,没法开证明。”
接到其反映后,记者首先与二商集团托管中心联系,一位工作人员说,让王大娘找居委会出具“非交通事故”的证明,是市医保中心和平分中心规定的,而且这种意外摔伤的情况,都得开“非交通事故”证明,没有这个证明托管中心无法向社保中心申报。“已经执行了几年,就是防止有人骗保,别人都能拿来居委会的证明,他们街道太不灵活了”。
记者又联系了天津医院,该医院医保科的一位负责人说,看急诊的病人一律不能刷医保卡,先全额垫付,不是我们医院一家这样规定,全市的医院都一样。
记者采访下瓦房街道办事处,该街道一位负责同志说,让街道出具“非交通事故”的证明,确实强人所难。居委会提供不了能够证明“非交通事故”依据,因为居委会仅凭居民单方叙述就为其开证明,显然太随意了,因为街道也有公章使用管理规定。“何况社保中心也没有授权居委会开具此类证明。”这位负责人为难地说,“经常有不少社区居民来街道要求开各种各样的证明,但有些事情街道居委会根本无法调查,更不了解情况,就证明不了。但如果不给开的话,居民的切身利益确实会受到影响,居民就有怨言,都落到我们身上。有时我们实在无奈,只得让居民写个保证书,不然的话,将来如有纠纷,街道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联系了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和平分中心,医保科一位工作人员解释说,类似外伤医保支付的话,社保一般是要求街道开具证明,因为如果是因交通事故或打架斗殴等原因造成的,医药费需由责任人进行赔偿,医保就不予支付。让其开具证明,就是需要排除责任方。如果王大娘实在开不来街道证明的话,到单位开也行。“像王大娘这样原单位解散了,又是退休职工,得让托管中心写一个书面的情况说明,然后和王大娘本人一起到社保中心来,再研究吧”。本报记者梁素梅
给“善意”开份“非恶意”证明
记者手记
“先开个证明来——”
“证明”二字说来“动动嘴”,很多时候真是让人“跑断腿”。诚如王大娘所言:开“交通事故”证明可以找交警,开“非交通事故”证明您究竟让我找谁?
在采访中,多名“相关工作人员”认为事情之所以卡壳,是因为居委会“不灵活”。可问题是,即使是居委会“灵活变通”,开具了本不在其职权范围内的证明,这个“证明”又有多少效力?如果不在事发现场的居委会(或者其他单位)能根据“合理想象”或者“个人保证书”开出证明,且一旦开具后在医保一方就“真实有效、顺利通过”,这样的“证明”又有何意义?
事实是最好的证明。按照事实逻辑,依照和平医保中心的“规定”,大家摔倒骨折后,是不是在拨打120前应该先拨打本单位或者居委会电话,保留好摔伤现场,留住身边人证物证,让相关人员赶到现场调查核实,在确认“非交通事故”并能出具证明的情况下,再去就医?
据了解,医保报销中并没有关于摔伤后需要“非交通事故”证明的硬性规定。“是担心有人骗保,绝对是出于善意。”可问题是,这些大多出自“合理想象”的证明根本解决不了骗保问题。硬是让当事人去拉一个“责任第三方”,真不如健全机制,比如加强与交管部门的合作,信息共享等。知道了谁是,也就知道了谁非。
绝大多数人都愿意相信医保部门维护社保资金安全的“善意”。但按照“非交通事故”证明的逻辑,您是不是也需要找有关单位先给这份“善意”开一份“非恶意”证明?本报记者罗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