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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为怕麻烦选择“私了”,而在有人受伤的情况下,这样做往往会留下“后遗症”,带来更大麻烦——别图省事“私了”须慎重
日常生活中,人们在外出时发生碰撞、刮蹭等一些小的交通意外很常见,不少事故当事人因为怕麻烦,便就地“私了”。虽然这样的处理方式方便快捷,但若事故中出现了人员受伤,那么以这种方式解决问题往往会留下“后遗症”,从而带来更大的麻烦。
半月前“私了”留后患
今年春节期间,市民小张到亲友家拜年,途中被一辆正在倒车的轿车压到了左脚。当时,小张觉得并无大碍,于是答应了司机宋某赔钱“私了”的要求。经过协商,宋某赔给小张1000元钱,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写明此次事故一次性了结,今后无论出现任何情况小张都不再向宋某索赔。哪知半个月后,小张觉得左脚小脚趾隐隐作痛,到医院就诊后才知脚趾发生骨裂。小张随后进行手术治疗,花去医疗费近万元。出院后,小张找到了宋某,称其脚伤是由宋某造成的,要宋某承担医疗费用。但宋某以双方已有约定为由拒绝了小张的要求,小张为此将宋某告上了法庭。
那么小张的这一诉求是否合理合法?对此,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波、王凯认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依法生效。但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牵涉到权利人人身权益的维护,有别于一般的民事纠纷,特别是作为一般公民的赔偿权利人并不能对自己的伤情作出准确的判断。在当事人已经达成赔偿协议但又反悔并起诉时,就有必要重审当时作出赔偿协议的背景,作出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精神的认定。就本案而言,鉴于小张后期因治疗脚趾骨裂而花费医疗费近万元,与经协商获赔的1000元相差悬殊,而小张对其脚趾骨裂的伤情无法预见,系重大误解,所以小张有权将宋某及承保事故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诉请法院撤销赔偿协议,判令二被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人受伤最好别“私了”
任波律师介绍说,“交通事故私了”可以理解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或者经交通警察调解解决损害赔偿事宜。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下列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在其他情形下,如果当事人希望通过协商自行解决赔偿事宜的,应当遵循合法和自愿的原则。但如果交通事故中有人员受伤,那么不要轻易“私了”,因为伤情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医学问题,当事人自己感觉的伤情往往会和实际情况不符。所以当有人员受伤时,建议当事人及时报警并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就诊。
律师提醒“私了”注意事项
若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选择“私了”,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同时,王凯律师还提出,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要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将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记录下来,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共同到责任方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也可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