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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滨海高新讯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天津开发区公共照明设施建设交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日前正式颁布施行。
该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天津开发区范围内公共照明设施建设工程的交接管理工作,明确了公共照明设施建设单位和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保证新建、改造、扩建的公共照明设施建成后能够顺利投入运行使用。同时该办法还详细规定了公共照明设施的移交条件和程序,避免了公共照明设施建成后在移交、管理及使用等方面的诸多问题。
该《办法》出台后,天津开发区公用事业局与西区办共同召开了西区照明设施交接协调会,按照新《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同研究西区照明设施的交接工作。
据了解,由于西区照明设施工程随道路建设的进度进行施工,存在标段大、建设周期长等因素,造成有的合同几年内都不能全部竣工,已建成的照明设施迟迟不能移交,有的路段存在设施已建完但不能亮灯的现象。针对西区照明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两部门达成一致,同一合同内已建成并具备通电条件的照明设施,即可按照新出台的《办法》办理移交手续,确保西区的道路照明,维护区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