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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要内容:冯某欠邢某17万,有欠条一张为凭。对此,被告陈某认为,自己不是实际欠款人,其出具书证是为证实冯某欠款的事实,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
人民网?天津视窗4月29日电:冯某欠邢某17万,有欠条一张为凭。后邢某的朋友弄丢了欠条,致使邢某在上诉要求冯某还钱的官司中因证据不足败诉。邢某日前上诉至法院,要求朋友赔偿自己17万元损失。
原告邢某与被告陈某是朋友。之前,邢某和陈某分别出资13.4万元,用于与冯某合伙做买卖。后邢某提出退伙,要求冯某返还13.4万元并支付利息。冯某因无法当即向邢某付款,故向其出具了17万元的欠条一张。不久,原、被告与冯某失去联系。后来,陈某在借用邢某车辆期间,车辆遭窃,车内丢失的物品包括冯某向邢某出具的欠条。陈某于是向邢某出具书面承诺,称自己对该笔欠款承担责任。
邢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冯某偿还欠款,因缺乏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邢某于是起诉朋友陈某,要求其赔偿自己经济损失17万元。
对此,被告陈某认为,自己不是实际欠款人,其出具书证是为证实冯某欠款的事实,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原告邢某提供本市河西区法院的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无法向冯某主张债权;还提供被告为其出具的书证一份,内容为:“我陈某把冯某欠邢某17万元(壹拾柒万元)的欠款条丢失,所以邢某的欠款由我承担责任,以此为证。”该书证中证人处的署名为“陈某”。
东丽区法院认为,被告在保管冯某向原告邢某出具的欠条期间,未尽到适当的管理义务,致使欠条丢失,存在明显过错。被告的过错行为致使原告无法依该欠条向冯某主张权利,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一审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邢某经济损失17万元。(记者陈遇冬通讯员丽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