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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林庆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为他人在工程项目上提供帮助,从中收好处费423万多元人民币,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记者29日从北京市一中院获悉,经审理查明,今年50岁的林庆乐,在2004年至2009年间,利用担任城建集团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为多家公司和个人在提供信托贷款、承揽项目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单位或个人给予的280万元,以及1套价值143.22万元住房,所收受款、物共计价值423.22万元。
据了解,2004年,林庆乐把一家研究中心的建设项目交给吴某做,吴某为表示感谢以劳务费的形式从工程款中支取现金,分三次送给林庆乐130万元。
2005年,某公司在开发项目时遇到资金困难,该公司负责人刘某找到城建某分公司经理梁某借款1.5亿元,梁某把贷款事宜和主管集团财务的副总经理林庆乐洽谈。
2006年初,刘某与林庆乐吃饭时说起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林庆乐表示对所开发的房产感兴趣,并在几天后看房时相中了一套面积150多平米的三居室,市价100多万元。房子的具体手续由刘某吩咐他人办理,为了掩人耳目,林庆乐把房子办在了他朋友的名下。不久,刘某公司借款的事情就办成了。
另外,林庆乐还接受多家公司负责人请托,为公司承揽工程项目提供帮助,从中收受他人给与的“好处费”共计100万元。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认为,林庆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上述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罪行,对指控事实予以供认,赃款、赃物均已追缴在案,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