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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内容: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应该说2007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依法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与之前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1988年9月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之间的衔接存在时空差距。 |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应该说2007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依法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与之前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1988年9月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之间的衔接存在时空差距。
对此,提请正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保密法》修订草案作出新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同时,修订草案还明确了保密与公开的法律责任,增加条款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以上增加条款可以有效衔接滞后修改的《保密法》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保密与公开的关系,有利于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顺利施行,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通过《保密法》的修订,达到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衔接的效果,政府规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了法律(新《保密法》)的支撑,将依法助推政府信息公开,能够更好地助推权力真正在阳光下运行。
政府信息依法及时全面公开是践行“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监督政府”的具体表现。各级政府应依法及时全面地公开政府相关信息,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让政府权力真正在阳光下运行。只有政府信息依法及时全面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样人民群众才能真正有条件去“批评、监督政府”,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期盼《保密法》再次修订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助推器”。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实践中,一些单位和部门“犹抱琵琶半遮面”,往往拿《保密法》说事,以保守国家秘密为由,对人民群众关注的“敏感”事项不愿公开、不敢公开,滞后的《保密法》反而成了某些人不愿意公开政府信息的“挡箭牌”。本次《保密法》再次修订衔接保密与公开关系,依法助推政府信息公开,相信将使政府更“阳光”。(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滕修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