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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上午从天津市有关部门获悉,本市近日出台了《天津市资助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办法(试行)》,将对具有本市户籍、经济困难、愿意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给予资助。根据申请资助对象经济状况和身体状况不同,按照自理、介助和介护服务等级不同,在申请资助对象本人或子女交纳一定费用后,给予差别化资助。
据了解,符合资助对象范围的老年人,可自愿向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提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申请,经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后,在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享受资助。申请入住市和区(县)国办养老机构的,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每张床位收费标准。申请入住社会力量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根据机构实际规模和档次,参照国办养老机构同级别床位收费标准,最高资助金额上浮不超过国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的15%。资助采取服务券形式,由区(县)民政部门组织发放给资助对象。服务券只能用于入住养老机构时使用。
在资助对象经济条件相同情况下,依据《天津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标准》,对申请资助对象身体状况进行评估,优先资助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老年人。在资助对象身体状况相同情况下,优先资助经济比较困难的老年人。在资助对象经济条件和身体条件相同情况下,优先资助高龄老人。因申请资助对象所在区(县)养老机构床位已满或愿意选择入住其他区(县)养老机构的,应同样享受资助待遇,其资助资金应由区(县)负担部分,由户籍所在区(县)支付。(记者解建国实习生王瑞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