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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来看,精神损害赔偿应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补救制度,借助金钱、物质等手段达到精神抚慰以及对加害人惩戒的目的,从而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体现公民的生命权利和精神尊严神圣不可侵犯。保护人格尊严、重视精神损害的赔偿已经成为各国国家赔偿法重要的价值取向,精神赔偿立法在我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大修后的《国家赔偿法》, 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规定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从此结束现行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仅仅停留在“赔礼道歉”层面――中国公民灵与肉分裂的历史。让百姓更体面更有尊严。(4月30日《羊城晚报》)
人类之所以区别于一般动物,是因为人有精神生活,有心灵世界。古人亦云,哀莫大于心死。一个人如果没有了精气神,无异于行尸走肉。一些冤案错案对公民的最大伤害,就不仅仅是肉体的折磨,更是精神层面的摧残。言及此,就会不由自主想到麻旦旦和佘祥林。
当麻旦旦被污卖淫而被拘、最后在裁决书中竟然“变性”为一个月后才被抓获的嫖客,对其精神的摧残远远大于肉体的伤害,却仅仅得到74.66元的国家赔偿。湖北省京山县公民佘祥林枉坐了3995天牢狱,几近残废,且给其亲人们带来了持续十余年的精神折磨:其母为申冤曾被关押9个月,后来含恨离世;其兄为申冤曾被拘留;其女被迫辍学。然而,同样未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有损害即有救济”,从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来看,精神损害赔偿应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补救制度,借助金钱、物质等手段达到精神抚慰以及对加害人惩戒的目的,从而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体现公民的生命权利和精神尊严神圣不可侵犯。然而,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赔偿法》亦未能确立精神赔偿的条款。此后修订草案虽然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也仅限于行政法领域。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自然导致执法上的狭隘和实质性的荒谬,这也是麻旦旦、佘祥林们遭受精神摧残得不到抚慰,十多年来国家赔偿“无精神”,而广为公众诟病的根本原因。缺乏精神的赔偿和抚慰,也让国人成了灵与肉分裂的不完整的公民。
随着20世纪人权与国家理论的发展,保护人格尊严、重视精神损害的赔偿已经成为现代国家赔偿法重要的价值取向,是一个国家进步与文明的重要标志。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在对国家赔偿范围的确定上,已涵盖了精神损害的赔偿,即精神损害已成为不容争辩的可诉对象和法律救济对象。多年前,就有媒体提出,中国人是有“精神”的,而且必将越来越“精神”!民权意识日重的中国,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国家赔偿不但不完整,而且显得有些不合时宜。基于精神损害必须得到赔偿的原则,精神赔偿立法自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有法学专家评价称,《侵权责任法》是继《合同法》、《物权法》之后,我国民事领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它是法治社会中一部重要法律,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
2007年11月26日,“北京公交售票员掐死清华教授女儿案”民事赔偿部分终审宣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赔偿10万元精神损害金的一审判决,改判赔偿30万元,这是目前我国法院判决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数额。可以相信,随着《侵权责任法》、《国家赔偿法》修改版的实施,最终,中国公民将越活越有精神,越活越灵肉合一、身心健全。(刘效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