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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内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津价商[2010]45号),为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4月1日起适当提高部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即: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2.60元调整为3.00元;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外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2.00元调整为2.40元。 |
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天津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津价商[2010]45号),为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4月1日起适当提高部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按照通知规定,静海县行政区域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提高0.40元。即: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2.60元调整为3.00元;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外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2.00元调整为2.40元。
此次新调增的地下水资源费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静海县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