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记者昨日从市卫生局获悉,本市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健康体检时除受检者本人要求之外不得主动检测乙肝项目,受检者本人要求检测乙肝体检报告要交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
市卫生局要求,医疗机构在接受教育部门和用人单位等委托,提供入学、就业体检服务时,不得对受检者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医疗机构开展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非因受检者本人要求不得主动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受检者本人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体检报告应当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因医学目的进行乙肝相关项目检测的,应在检测前做好对患者的知情同意,并加强对有关检测结果报告单的管理,保护患者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