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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滨海高新讯5月4日,(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法官黎朝阳暴死看守所案”作出终审裁定。原兴安县看守所民警王万安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原兴安县看守所所长盘定龙因犯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鉴定依据:
存在虚假成分,法院均不采信黎朝阳,桂林平乐县人民法院二庭审判员,因涉嫌受贿被羁押在桂林兴安县看守所14号监舍。2007年4月2日早上,他被发现昏迷不醒,送到医院抢救时已停止心跳。黎朝阳身上有多处淤痕,但同年4月29日,调查小组排除黎朝阳“中毒、受刑讯逼供的可能”,宣布死于“青壮年猝死综合征”。
据介绍,“法官黎朝阳暴死看守所案”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亲自督办、自治区检察院和南宁市检察院层层交办的重大案件。南宁市茅桥地区检察院承办后,克服重重困难,于2008年7月至2009年2月成功告破此案。
2009年2月,南宁市茅桥地区检察院将这起案件移交南宁市检察院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26日、27日,南宁市中级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原兴安县看守所管教民警王万安,指使看守所服刑罪犯用布条捆绑黎朝阳,犯了“虐待被监管人罪”;看守所所长盘定龙,身为司法人员,指使他人不如实作证、作伪证据,犯了“妨害作证罪”。
王万安辩称,值班民警周耀弟(另案处理)交代他捆绑黎朝阳,称已请示所长,他只是执行任务。但盘定龙否认了这一说法。盘说,当时来请示的民警没有说清楚是以捆绑形式制止黎朝阳违规行为,如果明确知道,他不会同意。对于指使他人不如实作证、作伪证据,盘定龙承认了此犯罪事实。
黎朝阳案发生后,曾经先后出现过多份尸检报告。其中第一份尸检报告是桂林市黎朝阳案调查组指定桂林医学院病理科、广西桂林临床病理诊断中心在4月28日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该报告认定,黎朝阳系猝死。
法院认定了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鉴定中心作出的尸检报告。该鉴定认为黎朝阳系因体位受限促发循环呼吸衰竭而死亡,低温因素对其死亡的发生存在辅助作用。通俗的解释为:被害人黎朝阳被布条捆绑于腰腹部位后,固定绑在该监所通风窗的铁条上长达15小时,长时间被处于同一个姿势,促发其循环呼吸衰竭死亡。同时,当时的低气温,是加剧黎朝阳死亡的因素之一。
法院认为此前鉴定依据材料不全,甚至有些鉴定还存在虚假成分,因此均不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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