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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胡锦涛在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特别指出,要不断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这被视为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尽快推进提出的要求。然而,这项改革开放后已推行了18年的制度,直到今日仍令许多国人感到陌生。(5月9日《重庆晚报》)
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是中央高层在内部和公开的不同场合多次强调的,用以调解劳资矛盾这一经济社会发展瓶颈问题的根本途径。事实上,也是企业工资制度今后发展的大方向。这样正义的制度为什么18年没有实质性的推进,一些业内人士认为,不仅源于劳资力量的强弱悬殊,还牵涉到立法的缺失和改革。但在笔者看来,真正破解工资协商阻力的关键不是在于“立法”的缺失而是“力量”的缺位。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意味着职工与资方要处在同等的权利平台上进行平等而理性的对话。然而,当前,“劳方”与“资方”之间的地位严重不对等,前者对后者缺乏有效的监督,后者却对前者拥有绝对的“生杀权”,在这种语境下,纵然“协商”成功也只能呈现出“一边倒”的状况。所以,增强职工一方的权利底气,消弭他们的权利隐忧,是推进工资协商制不可或缺的前提――这就需要,有“第三方力量”积极介入,引导协助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去与强势的资方进行谈判,同时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毫无疑问,如此“第三方力量”理应是来自于政府的公权力量。
必须要厘清的是,企业职工方与企业管理方之间关于劳资关系协调、收入分配等的“谈判”,很难跳出双方各自利益的限制,其实很难“协商”出一个即符合市场规律又满足多方利益需求的结果。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正是工资协商18年难推进的因素之一。从这个角度上看,只有独立超脱于这两种对立利益之外的“第三方力量”,才能站在更公正的起跑线上去考量劳资利益的分配问题――由上级工会组织和劳动保障部门联合组成“监管机构”去深度参与企业的工资协商,是很有必要的。
表面上看,公权力介入企业工资协商是一种管理越位,其实不然。在全总的定义中,集体协商始终是“政府主导、工会配合、多方协同、职工参与、整体推进”,政府才是推动集体协商的主要责任者。所以,企业工资协商制是一种由政府推动的、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的改革,长期劳资关系不平等所造成的劳资利益分配不公正的积弊性“怪圈”,必须要依靠强有力的管理介入和制度推动才能打破。而当企业建立和健全了和谐健康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后,发端于公权力的“第三方力量”自然就失去了“使命”,自动从企业劳资关系的舞台上消失,任何的担忧都是没必要的。 (作者鱼烟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