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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内容:一少年行经村中草地时,踩到草丛中电线触电身亡。日前,东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村委会和村民杨某负主要过错责任,赔偿被害少年父母各项经济损失的70%。 |
一少年行经村中草地时,踩到草丛中电线触电身亡。经公安机关查明,该电线系村委会为解决村民杨某家用电问题,从村有变压器接出;但后来年久失修,电线坠入草丛且绝缘层破损,造成少年当场触电身亡。日前,东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村委会和村民杨某负主要过错责任,赔偿被害少年父母各项经济损失的70%。
原告被害人小彭的父母系湖南省来津打工农民,小彭随二原告生活,居住在本市东丽区某村。案发当日18时,14岁的小彭路过村南平房后草地时,因踩踏一深藏于草丛中的电线,触电死亡。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小彭父母诉请法院判令村委会、村民及当地供电分公司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合计219175.6元。
法庭上,被告村委会辩称,造成原告之子触电死亡的线路不属于被告村委会管理。鉴于死者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其监护人即二原告亦有相应责任。被告杨某辩称,事故发生地不在被告杨某家,电线也不是其接入的,故不应承担责任。被告供电分公司辩称,造成原告之子触电死亡的线路不属于该公司所有和维护,请求驳回二原告要求该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系低压电力触电事故,属于一般民事侵权案件。被告村委会作为事故线路的管理者和安装者,没有尽到管理和维护义务,对本应在空中行走的线路落入草地没有及时发现和维护,对造成被害人小彭触电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杨某作为事故线路的所有人和使用者,有义务及时发现并对事故线路进行维护管理,对造成被害人小彭触电死亡的后果应承担过错责任。受害人小彭系未成年人,二原告作为受害人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法定监护的职责,对造成其子小彭进入草地,踩踏落入草地的电线触电死亡的后果亦存在过错。被告供电分公司既非事故线路的所有人,亦非事故线路的管理人,在受害人小彭触电死亡的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综上,东丽区法院判决二原告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丧葬费11090元,死亡赔偿金175040元,交通费745.6元,误工费3874元,鉴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202749.6元,由被告村委会,被告杨某按照上述款项的70%赔偿,其中被告村委会赔偿78058.6元(55%),被告杨某赔偿63866.12元(45%),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记者陈遇冬通讯员丽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