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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要内容:小红和李东夫妇为买房,向李东的父亲借了9万元。数年后,李东身患重病去世,将房子的全部产权都给了小红。公公将小红告上法庭索要欠款,小红则认为,借条只有李东一人签字,对自己没有约束力。日前,南开法院一审判令儿媳小红返还公公9万元。 |
天津北方网讯 5月14日电:小红和李东夫妇为买房,向李东的父亲借了9万元。数年后,李东身患重病去世,将房子的全部产权都给了小红。公公将小红告上法庭索要欠款,小红则认为,借条只有李东一人签字,对自己没有约束力。日前,南开法院一审判令儿媳小红返还公公9万元。
小红和李东夫妻俩于2001年在本市南开区买了一套商品房,为此向公公借了9万元钱。2007年6月9日,李东亲笔向父亲书写了借条,确认其借款事实。同年9月14日,李东与小红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书,双方约定上述房屋的全部产权归小红所有。当月,李东因病去世。
2009年11月,小红的公公将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小红归还其9万元借款。
被告儿媳小红称,借条是其丈夫李东所写,她并不知道这件事,写借条的时间是李东病重期间,当时李东神志不清,所以她认为借款事实并不成立。同时,原告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
南开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条虽然只是李东一人签字,却是李东与小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的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小红应当偿还欠款。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随时返还,贷款人可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原、被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即原告公公)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即被告小红)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一审判令儿媳小红返还公公9万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记者周苏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