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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要内容:乘客和“的哥”私自讲价中,对最终的目的地发生分歧,一个要求多加5元钱,一个坚决不给,双方随即扭打起来。扭打中,司机以拳头殴打乘客面部,导致对方轻伤,最终因5元付出了赔偿对方逾万元的代价。 |
天津北方网讯 5月15日电:乘客和“的哥”私自讲价中,对最终的目的地发生分歧,一个要求多加5元钱,一个坚决不给,双方随即扭打起来。扭打中,司机以拳头殴打乘客面部,导致对方轻伤,最终因5元付出了赔偿对方逾万元的代价。
2009年4月9日23时30分,孙某某和朋友王某某等人在南开区王顶堤立交桥下搭乘一辆出租车。上车后,孙某某与司机陈某某谈好地点并商议不打开计价器给予10元车费即可。出租车行至西湖道与中环线交口时,乘客中两人先下车。孙某某告诉司机再去雅安东里,此时,陈某某表示车费要加上5元,因为讲价时谈妥的10元钱仅应到刚才的地点。而孙某某等人认为10元钱是指到达目的地雅安东里的车费,双方随即争吵并辱骂起来。陈某某突然掉转车头往反方向开,孙某某从后座起来抢夺方向盘后,又把车钥匙拔了下来。双方随即下车扭打在一起。其间,陈某某用拳头击打孙某某头、面部,致使后者颌面部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经检察人员调解,渐渐平静下来的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嫌疑人陈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300元,陈某某亦真诚悔罪,向孙某某赔礼道歉,取得对方谅解。而南开区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陈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记者王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