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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内容:日前,山西省对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配偶其抚恤金低于678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678元;其他亲属其抚恤金低于524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524元。 |
日前,山西省对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调整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范围包括2009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据了解,山西省这次大范围调整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山西省经济工作会议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山西省围绕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总目标,调整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据介绍,山西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中: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55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25元。)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待遇后,其月伤残津贴仍达不到1100元的,调整到1100元。
山西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90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9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72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72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54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54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配偶其抚恤金低于678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678元;其他亲属其抚恤金低于524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524元。(记者伍彧彧、通讯员任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