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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见他人在自己工作的酒吧内打架斗殴,两名酒吧工作人员事后竟找到对方敲诈钱财。
2009年4月,本市人刘某、马某等在河东区某酒吧内与人打架斗殴,在酒吧上班的张某、李某等决定找刘某等人“说道说道”。
5月初,张某、李某托人找到刘某后,见面就打,后将刘某强行带上车并蒙住其头部。途中,二人继续殴打刘某,并以言语相威胁逼其交出马某。后刘某未联系上马某,张、李二人让刘某拿2万块钱“了事”。
刘某称身上只有400元现金和一张透支卡,张某便带着刘某到取款机上提取现金2000元。因透支卡超过额度,张某到多个取款机操作均无法再取现金,后来卡也被取款机吞掉。张某于是拿走2400元,并威胁刘某3日内凑齐2万元,并且要交出马某。
刘某被释放后四处筹钱,3天后将2000元现金和手机一部交给张某。张某将现金交给李某,手机自己使用。后刘某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抓获张、李二人,经鉴定刘某伤情已构成轻微伤,手机价值1300元。
河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李某以暴力与语言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记者解金钊通讯员王琪范立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