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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内容:改革开放后,国家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多年来,这一方略逐步实现,法治建设健康发展的成就使人欣喜。上述种种现象虽不足以否定国家法治在不断进步这一事实,但如果掉以轻心,任其发展,后果十分严重,所以必须高度重视,及时纠正。 |
改革开放后,国家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多年来,这一方略逐步实现,法治建设健康发展的成就使人欣喜。但应清醒地看到,我们的法治基础十分薄弱,社会法治意识还很脆弱,因此法治建设极易受到干扰,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工作中,仍然存在与法治要求不符甚至背道而驰的倾向,某些方面实际上出现了人治回潮、法治萎缩的苗头。试举几例:
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依然存在。一些党政机关领导者,庸俗化地理解和执行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政治原则,过问或直接对司法机关业务工作机制、措施甚至对案件处理发号施令;一些领导者批示或口头提出不具有合法性的要求,可以推翻司法机关做出的案件决定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还有少数机关和领导干部显示特权,不向司法机关履行鉴定或作证义务。
依法行使公共权力重视不够。一些工作部门为了达到本地经济建设目标,无视法律法规,随意蛮干;面对经济社会建设中的复杂问题、多发矛盾、群众多元化利益诉求等,常常不是依法治理,而是祭起“特事特办”的“法宝”,不走正常程序,靠临时性措施解决问题;对群众维护权利的行动,不讲法也不讲理,或是粗暴压制,或是花钱买平安;平时疏于监管,临到出现敏感情况或维护稳定的任务压力时,对违法违规问题,又软弱让步不敢依法处置。
对法治原则的落实不力。某些司法机关对自身具有国家属性的宪政原则缺乏认识,履行司法职责时,不是立足于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而是对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行为似是而非地给予“为本地区建设和发展大局服务”的政治包装;突破法律授权,从事职权之外的社会工作、推行“创新”措施;片面追求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效果,司法裁断一味从宽,以致出现违背法律和情理的法外私了或花钱减刑等负面导向。
社会法治意识弱化的倾向凸显。超出私下请托的范围,公开以组织或领导者名义对司法案件说情的现象,已经不是“并不罕见”、“时有发生”等词汇所能涵盖;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政治身份者,误以为利用特殊身份直接干预司法活动,就是正确行使监督权力;一些人信访不信法,不是寻求依法满足利益诉求,而是或动用人际资源寻找权力支持,或采用上访等手段,以求达到目的。
司法权威低下的危机突出。司法活动时常受制于“舆论审判”或“媒体审判”的压力,顾虑“社会效果”不好而不敢坚持对案件依法处理;公众随意怀疑司法活动和司法裁断,一些当事人只要司法结论不符合自己期望,就认为司法不公;某些被害人或其亲属为了获得犯罪人赔偿,会要求司法机关从宽处罚犯罪人,不达目的就以上访相要挟,某些犯罪人也以做出赔偿为交易筹码,换取司法机关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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