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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按程序办事,正义便不足以彰显。赵作海在法律框架内的“讨价还价”,估计会得到公众广泛的支持。
刚刚从法院院长手里拿到65万元赔偿金,赵作海回到家里就立马后悔了,提出要通过诉讼途径,寻求不低于130万元(含已拿到的65万元)的国家赔偿,并公开表示“一定要把官司打到底”。(5月16日《新快报》)
赵作海为何突然变卦?原来,5月11日晚11点多,几位乡干部来到赵作海的姐姐赵作兰家,商谈赵作海的赔偿事宜。其时,乡武装部长威胁说,如果今儿夜里协议签不了,明天就不再过问你的事了。次日凌晨两点多,赵作海在“脑子乱了,让我咋签咋签”的情况下,与商丘市中院签署了赔偿协议。这一“签约”时间,在河南省高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得到确认。
表面看来,当地法院派人连夜赶到赵家,商谈赔偿事项,并在国家赔偿50万元的基础上,另加生活困难补助费15万元,态度可谓积极主动,场面甚至还有点感人。但从法治层面而言,这一行动神速的“纠错善举”,实则难避违法之嫌。
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了相关程序,强调“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并“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现在的问题是,蒙受不白之冤长达11年的赵作海,走出监狱才几十个小时,正处在受尽磨难,惊魂未定的时段。在他并未提出赔偿要求与具体数额的情况下,当地法院凭什么急如星火,非得逼着人家接受65万元赔偿呢?说白了,无非是想拿钱来冲减乃至消弭汹涌而至的舆论压力。 |
法律靠什么体现正义?答案只有两个字:程序。如果不按程序办事,正义便不足以彰显。在这个意义上,赵作海在接过数十万元银行支票,当场哽咽着“感谢法院……”之后,不几日便“翻脸不认人”,无疑是法律意识的觉醒。事实上,已兑现的65万元国家赔偿,和当年法院的宣判一样,都是权力单方面“钦定”的,根本没有考虑当事人的法定权利。赵作海在法律框架内的“讨价还价”,估计会得到公众广泛的支持。但愿,当地与本案相关的有关部门,通过这个关涉“法律程序”的公共话语平台,能够及时矫正包括纠错机制在内的制度,以及由此派生的诸多行为!(徐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