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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后生下女孩,没想到竟被婆婆扫地出门。最让张月难过的是,她的丈夫竟然听之任之。1年后,张月只好起诉,并要求孩子的爸爸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2007年初张月与宋南经介绍认识,相处了2个月,二人就闪电结婚了。2008年10月,张月生下女儿,当张月还沉浸在初为人母的喜悦中时,她公婆的脸上却阴云密布。原来,宋南的父母一心想要一个孙子,见张月生的是个女孩,便以自身年事已高、身体不好无暇照顾张月母女为由要求张月带着孩子回娘家坐月子。
张月回到娘家后,开始时宋南还时常去探望,但在其父母的干涉下,宋南逐渐不再去看望,也不再给付任何费用。此后孩子便由张月独自抚养。因不堪重负,张月曾找到宋南一家协商,要求他们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却遭到拒绝。失望之余,张月于2009年6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无奈张月又于2009年8月份以女儿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南自2009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支付花费的医疗费2882.60元。庭审中,宋南抗辩称,与孩子的母亲自起诉离婚后正式分居,故原告主张给付期限应自2009年6月始,且只同意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
法院一审判决:宋南一次性给付原告2009年6月至2009年8月间,每月抚养费500元;自2009年9月份起,宋南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500元;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驳回原告主张医药费的诉讼请求。(文中涉案人物为化名)
律师评析:婚姻关系存续期有权主张抚养费
击水律师事务所苏文辉和龚建迪律师分析说:在大多数人的观念中认为只有在离婚时才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其实不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所以,抚养子女是父母法定应尽的义务,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抚养义务是不变的,只要一方不履行该抚养义务,另一方完全有权利向其主张抚养费。所以,本案中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就抚养费问题单独提起诉讼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张月只能以女儿的名义进行诉讼。只有被抚养人才有主张抚养费的权利。张月作为原告的母亲属于抚养人之一,只有抚养的义务,没有主张抚养费的权利。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张月可以孩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其行使该项权利,参与本次诉讼。
再次,关于给付抚养费数额的标准问题。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本案中,宋南每月的收入基本为2000元,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酌情支持了原告每月500元抚养费的主张。新报记者张敬
律师答疑
读者赵晓雨:我购买的产品质量有问题,销售商不认可产品质量问题,应当由谁举证证明产品质量?
击水律师事务所齐跃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赵女士应该对自己购买的产品是否有质量问题举证证明。
新报记者张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