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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没有网络,这种案件做成的可能性很小
邱志英
承办此案的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邱志英说,据她目前所能搜集到的资料看,以前似乎还从未将人体器官买卖作为刑事犯罪案件办理过,而是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记者:我们了解到,这个案子中的两个主犯都说以前从来没有意识到自己做买卖器官中介是犯罪行为,你觉得这跟以前此类案件不以刑事犯罪追究责任有关吗?
邱志英:我觉得是有关系的。能否意识到犯罪,跟法律宣传和法律普及程度是有关系的。比如,大家肯定都知道盗窃、杀人是犯罪,因为这样的案例太多了,我们随时能获得这方面的信息。但是作为人体器官买卖,以前没有怎么发生过,更没有作过刑事案件处理,也没有怎么宣传过,有人就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犯罪行为。
记者:在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禁止”规定涉及到的关系应该是包含了买卖双方,甚至涉及第三方中介,是否可以说三方都违反了这一规定,是否都要追究责任?
邱志英:单就条例而言,人体器官买卖所涉及的双方,甚至是第三方确实都是有责任的,但我们是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的。非法经营要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对于患者来说,是买方,在非法经营中,就不应该是主体了,他不获利,而是要支付相应的对价;而对于卖方而言,好像是获利了,但是他卖的是自己的器官,他也不是一种经营行为,所以对于供体,我们也没有给他定罪;而中介呢,他介绍双方买卖,促成了交易的完成,并且还从中获利了,所以我们认为定中介为“非法经营罪”,无论从法律意义上,还是从社会效果上讲,应该是更合适的。
记者:我们看到在这个案子中,犯罪嫌疑人主要是通过网络,QQ群、搜索引擎等作为沟通工具。您觉得网络在其中起了什么样的作用?
邱志英:网络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说也是始作俑者。如果没有网络,这个案子中的犯罪渠道就不可能那么畅通。因为网络是一个虚拟社会,在网络上传播的信息良莠不齐,速度还很快,时效性很强。有了网络,他们这种犯罪行为才更能得逞,他们主要通过网络联系供体,他们有专门的QQ群。没有网络,他们的渠道就很窄,这种案件做成的可能性就很小。这种不符合中国伦理道德、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应该纳入网络打击的范畴。
学者:禁止人体器官买卖须多措并举
刘长秋
刘长秋,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命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长期关注器官移植问题。
记者:按照我国目前的状况,您认为应如何缓解器官供需不平衡的状况呢?
刘长秋:这在各个国家恐怕都是个难解的问题,因为在权利保障已经成为我们这个时代主旋律的背景下,人体器官移植只能建立在自愿捐献的基础之上,只能更多地寄希望于社会文明的开化与人类生命伦理意识的提升。法律在这一方面也需要有些作为,即它要为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与生命意识的转变加以制度引导。例如,它可以规定人们的器官捐献权,并通过设立一定的利益协调机制鼓励人们行使这一权利;它可以打击人体器官买卖犯罪以规范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秩序,使捐献者更有安全感,不必基于各种顾虑而不愿捐献或放弃捐献。
相对于活体器官捐献来说,尸体器官捐献由于涉及不到人的生命健康问题,其伦理非难也小很多。法律可以考虑在推动遗体器官捐献方面多做些工作,这样面对的阻力和困难要少很多,而对于缓解供体器官不足的问题也更有帮助。
记者:禁止人体器官买卖似乎也阻断了一些人治病救命的通道,您怎么看?
刘长秋:由于器官移植是以牺牲一个个体利益的方式来拯救另一个个体,因此从伦理上来说,人体器官移植始终都是一种次优的选择。人们不应当对人体器官移植寄予过高的期望,不应该希望完全通过这一方式来解决人类的生命问题,而更应当树立正确的生命观念。禁止人体器官买卖需要依赖法律、伦理以及行政调控等多方面的手段,而这些手段必须相互配合,共同在防范人体器官买卖犯罪方面发挥作用。
记者:有媒体言,“供体、受体、中介、医院似乎无不是获利者”,果真如此的话,法律法规“禁止”的意义是什么呢?
刘长秋:其实,从伦理来说,人体器官买卖中没有哪一方会是真正的受益者。因为人体器官买卖会从根本上损及人性的尊严,威胁人类生命伦理秩序的稳定,使人类社会得以维系的价值体系遭到瓦解,进而导致整个社会赖以维系的秩序发生崩溃。而供者则更是受害者,因为人的器官是无价的,供者用无价的器官换了有价的金钱,实际上是人体器官买卖这一利益链条中最大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