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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杠杆,然而《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在辽宁、安徽、湖南等地采访时发现,这一杠杆在调节高收入群体前却有些失灵,高收入群体税收“管不住”已经成为各级税务部门面临的普遍难题。(5月17日《经济参考报》)
对“该收的收不上,不该收的‘挖地三尺’”背后的税收监管“逆调节”现象,公众并不陌生,而且,这种现象并不单单存在于某个地区,几成普遍事实,这被人们称为“管住了工薪阶层、管不住新生贵族”。笔者以为,追问这种现象背后的“不正常”就有着积极的意义。
如今的富人收入越高,越有资源和关系偷逃税款,由此进一步增加其财富集聚的速度。由此形成的工薪阶层成纳税主力,很多富人可以逍遥法外的怪象,不仅加剧收入分配不公,并且导致了富者越富,穷者愈穷,对此,社会显然不能熟视无睹。
我国纳税主体税负畸轻畸重,工薪阶层税赋过重,而所谓的富人履行义务过少。2001年我国7万亿的存款总量中,人数不足20%的富人们占有80%的比例,其所交的个人所得税却仅占总量的不到10%。这与国外情况截然不同。高收入者是美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据统计,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所缴纳的税款每年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是美国税收最重要来源。也就是说,美国政府每年巨大的财政来源主要是占人口少数的富人缴纳的,而不是占纳税总人数绝大部分的普通工薪阶层缴纳的。
那么,该如何理性对待高收入群体税收“管不住”现象呢?笔者以为,首先,不宜标签化对待“富人纳税少”,不应把纳税少和富人划等号;其次,是要看到“富人纳税少”之所以成为社会问题,有着多层次的诱因,而不是仅仅是富人的问题。
高收入群体纳税少除了与有意识的逃税有关外,还与众多因素有关,比如政策设计、社会氛围等。
一是与对纳税人权利的忽视有关。纳税人缴纳了税款,不能忽视纳税人的重要的权利——对税款使用的知情权、话事权和监督权。长期以来,我国纳税人的权利一直缺位,纳税人的义务与权利始终处于一种失衡状态。但政府与纳税人的关系是一种权责对等的契约关系,任何一方不履约都必然导致这种对等关系的失衡。对于高收入群体纳税少来说,我们同样应从纳税人权利的角度来审视之。
二是税收成本问题。近年来,我国税收成本大幅增长已成为突出问题。有人作过比较,美国收10元的税,成本只有5角钱,而中国的税收成本要占到将近一半。应该明白,税务机关的作用不仅仅是通过管制和命令来指挥纳税人的行动,也不是仅靠惩戒制度将纳税人引导到合适的方向上来,而是要在依法治税的过程中,进一步加强服务工作。也就是说,不应光指责高收入群体纳税少,税务部门也应反思一下:自己对作为纳税人的富人提供了那些服务?
三是制度设计问题。个人所得税制在设计和征管上,还存在某些功能缺陷,多少带有平均主义的色彩,弱化了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主导作用。如免征额太低,使得中低收入阶层承担相当比例的税负。还有就是对于收入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阶层来说,由于费用的多次扣除,实际承担相对较低的税负等。
高收入者的确应该多纳税,因为他们从社会公共设施中得到的利益远比其他人多,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但是我们必须看到高收入者纳税之所以成为问题并非仅仅与高收入者个人有关,而是有着众多的诱因,这不是给高收入者找借口开脱,而是为了避免陷入“口水”之争的陷阱。
高收入群体税收监管存盲区决非是仅仅与富人有关的问题,反思隐藏其后的制度困境才是正本清源之策。(作者朱四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