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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履行民主监督的基本权利,我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举报人举报和作证的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先后出台相关规定,鼓励公民举报。举报线索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主要的案件来源之一,是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重要突破口,对检察机关打击、惩处职务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研究举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证人、举报人的保护,是保证检察机关有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当务之急。
一、检察机关举报工作面临的新情况
从1988年至今,检察机关颁布实施了十几项针对举报工作的专门规定,举报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化、法律化。但是,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面临新的情况。
1、受理举报线索呈逐年下降趋势。近几年来受理的举报线索呈下降趋势,2003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举报线索143394件,到2008年只有7401件。
2、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恶性案件层出不穷,形式多样。随着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企业领导人权力的扩大,使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呈现多样化:借优化组合、聘用合同期届满、提级晋升工资、发放奖金等机会将举报人转岗、下岗、解聘、不提级、不晋升工资或扣发奖金等等。
3、网络举报成为新的举报方式。网上举报是一种随着网络发展而产生的新型举报方式,即举报人将所掌握的案件线索,通过网络传递的方式向国家机关网上举报中心进行举报。
二、现行举报人保护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现行举报人保护制度不完善,举报人不断遭到打击报复,挫伤了群众的积极性,影响了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和渎职案件。笔者认为现行举报人保护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检察机关保护举报人的权利受限。目前,我国对举报人保护实行的原则是“向谁举报,谁负责保护”。检察机关只能针对举报人被打击报复造成举报人重伤或死亡的、精神病的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情况。
2、举报人的误解增加了对举报人保护的难度。有些人认为把举报材料给执法机关或执法部门越多,查办案件的力度就会越大,所以,就同时把一件案情向纪委、公安、检察院、法院以及监察机关举报,甚至越级举报,认为级别越高,权限越大,查处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殊不知因管辖权的限制,绝大多数举报材料又转回基层。这样不仅给查处犯罪带来了不便又增加了办案难度,同时举报人增加了危险性,不利于检查机关对举报人的保护工作。
3、对举报人的保护制度不健全。我国目前采取的是惩罚为主、预防为辅的举报人保护措施。这种保护方式是在举报人遭到损害之后才启动的。尽管事后对行为人会依法严厉制裁,但给举报人和其亲属造成的损害却是无法弥补的。这种措施局限性非常明显。
三、检察机关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工作应采取的对策
检察机关应采取有力措施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维护好举报人合法权益,使广大人民群众看到我们党和政府以及检察机关反腐败的决心,以支持、鼓励更多的群众举报。
1、进一步加强宣传,强化举报人的保密意识。举报人向检察机关举报违法行为后,不仅仅是检察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举报人本身也应当加强自我保护。因此,急需加强有关宣传教育,帮助举报人了解自我保护措施。举报人要注意举报的方式方法,不要随便和他人谈论举报的情况,不要在公共场所用电话询问等方式了解举报线索查处情况,对同一举报内容,应向有管辖权的机关举报,不要多头举报,以免内容泄露或“打草惊蛇”。
2、继续完善举报人保护工作机制。二十年来,检察机关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做了很多有益的尝试和探索,但是寻找最好的保护举报人的方法,还需要从机制、体制上继续完善,在机制建设上有所作为。从源头上保护举报人,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是当前检察机关做好举报人保护工作的重要课题。
3、对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的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现在对于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工作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偏重事后追究,缺少预防性的保护措施。目前情况下,检察机关对凡向其举报后受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应与各级党政、纪检、监察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保护。要加大对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构成犯罪的坚决惩处,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4、增加豁免举报人作证的义务条款,以保护举报人的积极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基于此,有的法院直接在判决书中公开举报人情况,使举报人的处境更加危险。在目前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不完善,举报人不断遭到打击报复,举报人积极性不高的情形下,增加豁免举报人作证的义务条款,既可以激发和提高举报人举报的积极性,更有助于打击更为严重的犯罪活动,进而维护更大的司法利益。
当然,尽快制订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规范举报和保护举报人工作是解决举报人保护工作的根本措施。通过立法明确公民举报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奖励方法和标准、保护举报人的措施,规定各种不同性质的主体身份的报复行为所应负的法律责任,理清举报机构对打击报复行为的查处权,以及对被举报人的上级单位的督促权,切实把宪法赋予公民的举报权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