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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要内容:在与妻子离婚近5年后,一男子又提出双方有66万元共同财产尚未分割,于是起诉分割。法院审理后查明,在刘某与宋某的离婚诉讼中,宋某曾主张将上述技术工程公司账号中的66万元存款依法分割,但未就此交纳诉讼费。 |
在与妻子离婚近5年后,一男子又提出双方有66万元共同财产尚未分割,于是起诉分割。南开法院审理后查明,男子在与妻子离婚时已经提及这笔款项,但因未交诉讼费未分割,不属于妻子隐瞒的财产,遂判决驳回了男子的诉求。
宋某和女子刘某于1992年1月登记结婚。2000年7月,刘某与公公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技术工程公司。2005年,刘某与丈夫宋某通过法院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据宋某称,他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尚有存款66万元,在刘某处未予分割,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给付其33万元。刘某却表示,她与宋某在离婚时已将所有财产分割完毕。当时因涉及刘某入股的公司,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公司财产进行了评估并已分割,不存在宋某所主张的存款,而且宋某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后查明,在刘某与宋某的离婚诉讼中,宋某曾主张将上述技术工程公司账号中的66万元存款依法分割,但未就此交纳诉讼费。结合上述事实,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从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为两年。原告宋某在离婚诉讼中,就本案主张的66万余元已经提及,由于其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法院未予处理。该笔款项不能认定系被告刘某隐藏的财产,且原告在离婚判决生效多年后再次提出同一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所以对于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66万元的诉求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记者孙启明通讯员朱健邱淼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