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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陈遇冬通讯员文山)为给朋友郑某帮忙办理车辆退税手续,李某借走同事魏某的银行卡和密码,不料郑某受骗,所谓车辆退税是个骗局,魏某银行卡账户被“黑”3.9万元。日前,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李某的朋友郑某因轻信虚假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失,在本案中负主责,返还魏某3.5万元,李某返还3900余元。
2009年5月8日,李某的朋友郑某打来电话,声称其最后一天办理车辆退税手续需要银行卡,要求李某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忙办理。郑某同时告诉李某对方联系电话及确认身份的密码。李某随即用自己的银行卡办理,因卡里余额不足而告失败。此时,郑某打来电话询问结果,李某表示自己没有卡了,帮不了,郑某当即表示要李某再帮他想想办法。于是,李某找到同事魏某借了银行卡并获取密码,按照郑某提供的电话联系对方后,按接电话者指示在银行柜员机上操作,操作完毕后柜员机打印出来一张凭条,李某进银行询问后发觉上当,随即报警。事后查明,魏某卡内被划走3.9万元。魏某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河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及李某二人共同偿还自己3.9万元及转账费用50元。
被告李某辩称,他去银行办理退税完全是受郑某之托。用自己的卡退税失败后,郑某一再要求自己帮忙,他才去找同事借卡帮忙。由于其从来没办理过转账手续,在操作中没发现异常,直到取款机打印出凭条才感觉不对劲,也随即报了警。他承认自己有一定责任,但认为郑某应负主要责任。
河西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魏某出于帮助他人解决困难角度将自己的银行卡借予他人,其行为并无不当。被告郑某轻信虚假信息,在办理所谓车辆退税过程中给原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对此其负有主要民事责任;被告李某受郑某之托无偿办理所谓车辆退税,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盲目服从他人指令,未能尽到审慎义务,对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被告郑某赔偿原告3.5万元,被告李某赔偿原告3900余元。
一审后,被告郑某不服,上诉至本市二中院。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故维持原判,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