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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滨海讯(记者张檬通讯员刘虹)赵女士因停车问题与东丽某小区保安方某产生争执,双方厮打后,赵女士因受伤起诉方某赔偿全部损失5400余元。方某也出具一份没有医生签名和日期的诊断证明,证明自己也是受害者。庭审中,双方就该证明是否有效展开争辩。近日,经本市二中院审理认为,方某证据虽存在瑕疵但无法使赵女士免责,赵女士应承担50%责任,判决方某赔偿赵女士医药、鉴定、误工及交通费783元,驳回赵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去年10月26日,原告赵女士与其妹前往东丽某居民小区,两人将各自的电动自行车停在小区保安处附近时,遭到保安人员方某的拒绝,双方发生口角。随后,赵女士与其妹先后拿一铝合金棍同方某发生厮打,后方某离开。当日,赵女士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胸部软组织伤。经鉴定,赵女士为轻微伤。今年1月,虽经公安部门调解,但原、被告双方未能达成协议。赵女士起诉,要求判令方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400余元。
庭审中,被告方某声称自己也是受害者,并提交医院诊断证明一份,但并无主治医生签名,也没注明日期。
原审法院认为,赵女士和其妹与被告方某发生口角后未能冷静处理此事,反而与其发生厮打,造成双方互有伤情。因此,赵女士与方某对纠纷应负同等责任。因赵女士并未因方某的侵权行为出现严重后果,故对赵女士主张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赵女士主张的营养费、误工费因没有证据证明,亦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方某赔偿赵女士医药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661元;驳回赵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判决后,赵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自己承担50%过错责任属认定错误,且认为方某提供的诊断证明虚假,不能证明其伤情确实存在,要求方某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本市二中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对赵女士承担50%责任认定并无不当。鉴于赵女士为退休职工,纠纷发生时对其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客观上会造成一定影响,根据医院休假证明,经计算误工费为122元。
二中院判决,变更原审判决第一项为:方某赔偿赵女士医药费、鉴定费、误工费及交通费共计783元,驳回赵女士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