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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涨”声一片。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日前透露,有20个省份计划在年内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与此同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其他具体措施也在紧锣密鼓地制定过程中。记者从相关人士处获悉,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起草修订的《工资条例》将在年内出台,全社会呼唤已久的工资协商制度、同工同酬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条款将被纳入其中。(5月18日《中国经济周刊》)
全国总工会近期一项调查显示,23.4%的职工5年未增加工资;75.2%的职工认为当前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平,61%的职工认为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是最大的不公平。由此可见,增加普通劳动者工资,已经显得非要必要和迫切。而如何增加普通劳动者工资?按照当前有关部门出台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通过实施工资协商制度,让职工在增加工资收入方面有更多的话语权。但就目前情况看,工资协商注定要尴尬很长一段时间。
尽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早在2000年就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也早在两年前就已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但是由于目前存在的制度缺陷等原因,工资协商在具体实行过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阻力。据了解,目前的工资协商覆盖面窄,全国共有1300万家企业,其中超过1000万家的中、小企业(也就是将近80%的企业)还没有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这样一种现状,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改变。
工资协商,首先得有协商主体,而目前,相当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并没有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工会组织不健全,职工在工资协商谈判中就没有协商主体。最近,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对《工会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区2000多家私营企业中,不到3成的企业组建了工会,甚至少数企业成立工会后,因不愿意缴纳工会费,还解散工会。类似重庆私营企业工会组织难以建立,绝不是重庆一个地方,其他很多地方都是如此。
不仅很多企业没有建立工会,即使那些建立了工会的企业,由于工会主席等都是企业老板等“钦点”,而且工会主席等还靠老板吃饭,因此,很多企业的工会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工会没有相对的独立性,工会自然没有工资协商的话语权。而且从法律角度看,当前《工会法》虽然赋予了工会一些权力,如《工会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和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但由于这样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这样的规定一直就是“纸上规定”。
工资协商的基础不尽如人意,工资协商缺少工会这个主体,工会缺少必要的话语权,缺少必要的法律保障……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即使即将出台的《工资条例》将工资协商制度纳入其中并正式实施,工资协商必定还要尴尬很长一段时间。 (作者徐经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