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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孙启明通讯员郑东方)夫妻离婚时约定房屋归男方所有,然而房子出售后,女方却以将存有房款的存折挂失的法子获得新存折,后取走6万元。男方为此将其告上法庭。日前,河北区法院经审理,判令女方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男方6万元。
本市男青年小王与女青年小李曾是夫妻,双方于2007年12月24日协议离婚。据小王称,离婚时二人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其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写明,位于北辰区的一套房屋归男方所有,现产权人为女方小李,离婚后如男方出售或出租此房,女方全力配合。2009年4月,小王将房屋出售。同年4月17日,小李为协助小王卖房,用自己的名字在银行开设了一份个人活期存折交与小王。同年5月20日,该存折内存入卖房款33.9万余元。次日,小李在小王陪同下从该存折内取款20万元,用于偿还卖房前还清贷款的借款。同日,小李通过挂失存折获得账号不变的新存折,并私自取走卖房款6万元。此后,小王多次索要该房款,小李一直拒不返还。为此,小王将小李告上法庭。小李当庭承认取走了6万元,也同意偿还,但在偿还期限上双方不能协商一致。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已明确被告名下所有的房屋归原告所有,离婚后原告出售该房的售房款理应归原告所有,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取走并占有6万元售房款,并无合法依据,应当返还原告。由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