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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绍芳)记者今天上午从市发改委获悉,自2010年6月1日起,本市将进一步规范有线电视服务收费行为,以维护有线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
根据价格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有线数字电视用户申请停机以及因欠费等原因而被暂停有线数字电视服务,该用户申请网络运营单位为其重新开机恢复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时需缴纳复机手续费,收费标准为每终端每次10元,网络运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其他费用。有线数字电视用户申请将在用的有线数字电视设备迁移到新地址应缴纳迁移手续费,收费标准为每终端每次10元。用户申请办理有线数字电视用户户主变更手续应缴纳过户手续费,收费标准为每终端每次10元。用户管理磁卡丢失或损坏,需补发或换发新管理磁卡的用户,应缴纳用户管理磁卡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张5元,首次发卡及充磁不得收费。数字化整体转换中向有线电视用户发放数字电视机顶盒智能卡不得收取费用,所需开支计入经营成本。对因损坏、丢失而申请补领数字电视机顶盒智能卡的,可适当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标准为每张60元。除上述原因以外,网络运营单位不得擅自设定任何条件或理由收取机顶盒智能卡工本费。此外,在有线数字电视转换过渡期内用户可自愿选择是否开通,有关单位要保留至少六个模拟信号频道,转播中央和我市电视台的主要节目,供暂时不愿收看数字电视的原用户免费接收。价格监管部门要求收费单位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依据文件、服务内容、客户服务中心电话以及优惠减免政策等,接受社会监督。除明确自主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变相乱收费或扩大收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