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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未经允许,女儿晓蒙(化名)的照片作为儿童防辐射帽子的广告被刊登在报纸、网站和小广告上,为此,母女俩提起肖像权诉讼。河北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侵犯晓蒙肖像权,向原告公开道歉并支付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共计8000元。
2009年10月13日,晓蒙和妈妈由在被告公司工作的亲属带到该公司,商谈为某儿童防辐射帽子做广告。照片拍摄后,双方协商,使用前会与晓蒙妈妈签订协议并给予相应报酬。不想,该公司未经原告同意,于2009年10月30日和2009年11月10日,在报纸、广告网站和广告彩页上刊登附有晓蒙照片的纳米银防辐射帽广告。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公司对晓蒙肖像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法庭上,原告提交了被告印刷宣传单,被告在网上宣传照片和被告在报纸上登载的广告作为证据。
河北区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本人同意使用原告的肖像用于刊登广告的行为,构成对晓蒙肖像权的侵害;被告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晓蒙的肖像,侵害了原告肖像权中的财产利益,应承担承担赔偿责任,以8000元为宜。综上,一审判决被告公司停止刊登和发布所有印有原告人像照片纳米银防辐射帽的广告;在报纸上刊登向二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书;一次性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记者陈遇冬通讯员郑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