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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内容:《广东省〈关于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一年后可有条件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
《广东省〈关于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一年后可有条件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5月21日《南方日报》)
我一直天真地认为当一名领导干部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问责时,应该像其他一些国家被问责的官员那样,离开公务员队伍,另谋职业。
但后来发现,我们的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仅仅是官员“一段时间”不在领导岗位而已。可现实中,这样的“一段时间”也往往是越来越短,常常是民众对某个官员被问责的叫好余音未止,那边被问责的官员就另有任用了,有的时候新职比原职还高。
广东省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的确可以从制度上避免越被问责官位越高的奇怪现象,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的规定又让人难以理解。
什么是“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呢?如何认定“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呢?难道一些工作非得被问责的官员才能胜任吗?如果“一贯表现”非常好,又何以出现工作失误,受到处分呢?
反观现实,民众意见较大的问题官员复出,哪一个在官方眼里不是“工作需要”?哪一个不是“能力强”?但在老百姓眼里,这些都是“问题复出”,并进而对问责制失去信心。
相比一些国家官员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处分就意味着离开公务员队伍,我们对官员的问责已经够宽容了。如果连“一段时间”都不能保证,甚至还从制度层面允许官员在问责期间复出,那么,所谓的问责制还有什么威力?被问责落马的官员应当耐得住寂寞,官员问责制也应该保证那些官员能够耐得住寂寞。(河南商报王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