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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河北邯郸市曲周县妇女张丽平(化名),前年3月被该县一镇党委书记强奸。张丽平报警后到公安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不久便被人大量复印,贴满了县城的大街小巷。两年来,“感觉自己像是被当众脱光了衣服”的张丽平,多次到当地公安、检察部门反映情况,但一直没有得到任何“说法”。(5月20日中国青年报:《河北邯郸一强奸案询问笔录被四处张贴,受害人两年来苦苦追问——“谁泄露了强奸案询问笔录”》)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询问笔录是询问证人或被害人时,所作的问答式书面记录。经过查证、核实的询问笔录,即成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重要依据。(见第97条和98条)强奸案因涉嫌个人隐私,法院不进行公开审理;涉案询问笔录,属于司法工作秘密。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则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上,强奸案询问笔录被泄露后,张丽平曾一度精神失控,几次自杀。可见,这一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张丽平及其家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甚至还危及到受害人的生存权。所以,不管问题出在案件处置过程中的哪个环节,都必须依纪依法惩处泄密者。
张丽平两年来苦苦追问,“谁泄露了强奸案询问笔录” ?但,相关部门或无动于衷,或久拖不决,至今没有人出面担责。这,至少暴露出两个问题:一是法治意识相当淡薄,根本没把确保公民人身权利当回事;二是保密制度、问责机制形同虚设,傲慢、麻木几成权力运行常态!徐林林